住建厅是什么单位?管什么的啊?(详细)
住建厅是省 *** 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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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扩展资料
住建厅职责分工:
1、关于 *** 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2、关于节约用水。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3、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组织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宜居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注重保护耕地、湿地,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适应产业发展要求,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 *** 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 *** 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 *** 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本级人民 *** 决定。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本级人民 *** 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第七条 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效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符合沿海开发、新城建设等长远发展的需要。第八条 鼓励研究、推广、应用城乡规划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条 市人民 *** 确定的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上一级人民 *** 审查,报市人民 *** 审批。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 *** 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有序引导村民向规划发展村庄集中居住。对富有历史、生态、建筑等特色的村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村庄,可以不再单独制定村庄规划。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
镇人民 *** 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市)人民 *** 审批。县(市)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 *** 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管廊建设、城市综合交通、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海绵城市建设等规划内容。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可以根据城市景观、城市空间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市)人民 *** 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或者县(市)人民 *** 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第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 *** 审批。
市、县(市)人民 *** 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市、县(市)人民 *** 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是我整理的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军事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 *** 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 *** 报省、自治区人民 *** 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 *** 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镇人民 *** 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 *** 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拆迁有关系么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拆迁有关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参考价格,确定建设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参考价格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参考价格,所以确定城乡规划编制参考价格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对实施旧城改造(涉及拆迁)、片区建设起着决定性作用。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参考价格: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以对地块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为主要内容。
扩展资料:
拆迁补偿流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裁决拆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拆迁
城乡规划编制丙级资质都需要哪些人员配齐
需要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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