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公司办理入赣手续要哪些材料,尽量详细点
省外单位进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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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依据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外省测绘资质入赣的,必须持有相应外省测绘资质入赣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函及有关证明材料,向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条件
(一)申请备案的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
(二)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与人员,包括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
(三)以前承接我省工程项目过程中没有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三、备案程序
(一)初次进赣的施工企业必须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建[2005]17号)要求,提交《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进赣登记手续后,应在参加工程投标以前持所需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工程投标备案,经审查后,发给《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方可参加工程投标活动。
(三)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后,持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及有关证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省外施工单位进赣注册施工备案告知书》手续。
四、审批期限
1个工作日。
五、省外单位进赣从事建筑活动备案所需资料
(一)外省施工企业申请进赣登记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原件,此表由初次进赣企业填写,并按要求法定代表人来赣签署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5、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出具的进赣保证金收据(核原件,存复印件)(进赣保证金应从总公司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开户单位名称: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开户银行:建行南昌省府大院支行;银行账号:36001051600052503149)
6、企业在我省有常驻地址的证明材料(核原件,存复印件)(总承包企业在赣办公地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在赣办公地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以进赣施工企业总公司名义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7、企业驻赣负责人身份证、聘用合同;驻赣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的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企业驻赣法人委托人(不得超过2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聘用合同;驻赣建造师的身份证、建造师证书、聘用合同;本企业驻赣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等材料(核原件,存复印件);
8、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进赣施工证明,或者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赣办事处的进赣施工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
9、进赣施工机具清单与人员花名册(核原件,存复印件);
10、企业所在地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
11、企业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进赣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
12、《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电子文档
(二)外省施工企业申请进赣工程投标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通知书(招标公告或业主邀请投标函),并填写《江西省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申请书》(一式四份,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5、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进赣施工证明,或者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赣办事处的进赣施工证明(原件);
6、该项目相关的法人委托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核原件,存复印件);
7、该项目相关的进赣施工建造师证、职称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
8、该项目相关的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上岗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该项目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
(三)外省施工企业中标后办理工程施工备案告知需提供的材料
1、经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招投标管理部门认可的备案表(核原件,存复印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核原件,存复印件);
江西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测绘单位应当在施测前,按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到测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承担测绘任务的,由总揽或者主要承揽测绘任务的单位办理登记。
列入全国和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当在施测前一个月,将年度测绘计划连同原规划一并提交省测绘主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登记。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测绘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当向省测绘主管部门登记,并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抄送有关下一级测绘主管部门:
(一)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E级以上GPS测量以及四等以上(含四等)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二)用于测绘的摄影与摇感;
(三)符合下列规定限额的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地形测绘、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2、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
4、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
5、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四)编制、印刷和出版普通地图、地图册(集),编制、印刷保密地图、内部地图;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六)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测绘范围跨越地(市)行政区域的测绘;
(八)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中的基础测绘;
(九)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外国的组织、个人单独或者与本省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承担的测绘任务;
(十)外省测绘单位来本省承担的测绘任务;
(十一)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基础测绘;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 *** 所在地的城镇建立、改造首级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行政公署的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设区的市或者行政公署的测绘主管部门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符合下列规定限额的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地形测绘、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100平方公里以下;
2、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50平方公里以下;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20平方公里以下;
4、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10平方公里以下;
5、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3平方公里以下。
(二)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三)测绘范围跨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测绘;
(四)20平方公里以上的5″级控制测量;
(五)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线路测量中的基础测绘。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当向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测绘主管部门:
(一)符合下列规定限额的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地形测绘、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3平方公里以下;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0.3平方公里以上2平方公里以下;
3、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0.1平方公里以上1平方公里以下;
(二)5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的5″级控制测量;
(三)5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线路测量中的基础测绘。第七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应当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限额规定于施测前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相应测绘主管部门填写《测绘任务项目登记表》,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
(一)测绘资格证书副本;
(二)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测绘合同文本;
(五)技术设计书。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外省测绘资质入赣,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发包与承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尊重知识产权,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外省测绘资质入赣的原则。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网信、保密、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大数据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知识产权、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从事相关测绘活动。
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测绘资质许可事项,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分支机构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异地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实施或者自行实施。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 *** 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省测绘资质入赣;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涉及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内容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已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重复测绘的,不得重复测绘。第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涉及多项测绘业务的,应当以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多测合一方式实施,共享互认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应当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要求和规则,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互认机制。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测绘工程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设置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无关或者不合理的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或者 *** 采购。
两个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第十二条 确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定价。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可以为会员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价格咨询服务,发布咨询信息。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包括相关质量技术要求、价款、项目完成期限、保密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违约责任等条款。
招标投标或者 *** 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备案提供线上不见面办理便利化服务。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工作和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水利、交通等综合性工程或者信息系统项目中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承担。需要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单位同意。
测绘地理信息监理项目、以多测合一方式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禁止分包。

外省公司进赣备案需要在哪个网站查询都需要什么东西?
省外企业进赣备案可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外省测绘资质入赣的官方网站查询具体事项外省测绘资质入赣,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外省测绘资质入赣:
1、《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副本、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的造价咨询企业需提供);
3、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4、企业驻赣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委托人的任命书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5、在我省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相关人员需录入下列信息:
(1)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非注册技术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2)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的注册证书(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3)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4)招标 *** 企业。招标 *** 机构从业人员的注册证书(专职从业人员提供)、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人事档案 *** 证明、联系方式。
(5)造价咨询企业。
A、分支机构备案。在分支机构执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名)的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B、单个项目备案。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注册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6)检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的,需提供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网址。
6、驻赣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省外进赣检测机构在赣自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包括检测场所、检测设备等)。
8、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单个项目备案拟承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名称及相关信息。
扩展资料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受理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申请:
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无法查询的外省建设工程企业;
2、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
3、近两年内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近两年内有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其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5、在办理信息登记时,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6、存在其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实行信息登记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保障服务水平,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和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个人和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资质证书的发放,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测绘资质申请。
在测绘活动中直接从事技术设计、实地测量、制图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第七条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项目承包单位依法将测绘项目分包的,分包业务量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承发包的测绘项目可以实行监理制度。第八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全省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域图;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域图;
(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十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测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测绘可以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国家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市、县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为三至五年。
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
江西省2022测绘资质公示时间
江西省2022测绘资质时间2022年8月14日公示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该《标准》分《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 *** 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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