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淮南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之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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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测绘资质评定机构,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测绘资质评定机构,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 *** 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测绘资质评定机构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七条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测绘资质评定机构

(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情况;

(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四)提供安置房的概况、平面位置图和测算价格;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拆迁实施步骤;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拆迁人应当停止拆迁活动;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建设的项目,拆迁人应当委托拆迁,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受委托的拆迁单位。

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诚信、公正、文明、依法从事拆迁活动。

各级人民 *** 和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入委托拆迁的,应当与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租赁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报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房屋拆迁:

(一)向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核实房屋的产权产籍、使用状况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实物量,并登记造册;

(三)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申请裁决;

(四)组织拆除房屋,或者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裁决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 *** 裁决。裁决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进行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的,被拆迁人已对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经拆迁人书面申请,由拆迁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 *** 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不得参与非法强制拆迁活动。

被拆迁人拒绝领取拆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七条 拆迁人申请强制拆迁,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二)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三)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第十八条 行政强制拆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强制拆迁申请后,在10日内提出强制拆迁意见,并附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裁决书等有关材料报同级人民 *** ;

(二)市、县人民 *** 收到强制拆迁意见后,经审查符合强制拆迁条件的,在10日内作出书面强制拆迁决定,责成拆迁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和城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迁;

(三)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强制拆迁7日前告知拆迁当事人;

(四)实行强制拆迁时,执行人应当将物品迁出交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收迁出物品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九条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条 拆除房屋的单位在拆除房屋前,应当制订详细的施工、安全预案,报市、县建设行政部门备案;拆除房屋时,应当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拆除过程的环境卫生、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存入的资金原则上不应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总额,用于安置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未经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人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金融机构不得拨付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办法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三条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房屋,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前款规定的合法产权凭证,是指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产籍档案资料或者其它有效产权凭证。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经批准超过2年以上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摊)点的,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拆除,拆除的物料归拆迁人所有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 *** 批准的简易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使用剩余期限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可以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变更登记,按照变更登记后的用途认定。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市、县人民 *** 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商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有合法产权凭证房屋的室内装修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附属物、树木、绿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参照市、县人民 *** 批准的补偿标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结算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新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的面积为准。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城市规划要求予以就地重建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重建;未要求就地重建的,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低于市、县上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不低于市、县上年城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的安置房,其价格高于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不结算差价。前款规定的家庭人口的认定,以城市居民户口簿记载和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成员为准;但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与被拆迁人无直系亲属或法定的供养、抚养关系的,不予认定。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居住和家庭人口认定情况在拆迁地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第三十一条 拆迁租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一)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二)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三)被拆迁人依法收回房屋使用权的。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属于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购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非产权单位职工的,享受产权单位职工待遇。

拆迁产权单位全部或者部分改为住宅用途的非住宅房,除集体宿舍外,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依法抵押的房屋,由被拆迁人自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起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能解除抵押合同,或者另行设定抵押物的,经抵押权人书面认可,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不能解除抵押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拆迁补偿资金提存。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被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迁房屋有使用权纠纷的,或者房屋承租人下落不明的,参照前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 *** 批准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管道燃气、 *** 、有线电视、空调等设施的移装补助费。由拆迁人负责移装、恢复的设施,不予支付设施移装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 *** 批准的标准支付住宅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搬迁事宜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共同组织搬迁,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非住宅房搬迁费用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物搬迁费;

(二)设备拆卸、搬迁、安装、调试等费用;

(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的临时过渡期为6个月。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现房安置的,临时过渡期为4个月;用期房安置的,临时过渡期应当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规定的期限为准,住宅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

第三十九条 临时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 *** 批准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县人民 *** 批准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房是拆迁人提供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县人民 *** 批准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造成停产、停业,在过渡期内,拆迁人按照市、县人民 *** 批准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人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权属的,其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免缴税费;以货币补偿款购置房屋的,其购买房屋的价格与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相等的部分,免缴税费。

第四十二条 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三条 需要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当事人对选择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的2日前在拆迁地段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一经确定,由拆迁人办理委托评估手续,并承担评估费用。

第四十四条 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实施评估,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合同约定的时间、事项完成估价作业,不得擅自 *** 估价业务。

第四十五条 拆迁评估的估价目的为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估价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开始之日;采用的价值标准为市、县人民 *** 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因素;评估价格应当精确到元。

第四十六条 评估机构实施估价作业,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提供拆迁评估所必需的合法、真实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查勘现场。

评估机构在查勘现场之日前应当告知拆迁当事人。查勘现场时,被拆迁人拒不到现场或者拒绝评估,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凭证结合房屋的外观状况进行评估,并委托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四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评估机构完成估价业务后2日内,应当在拆迁地段公示拆迁评估结果。公示内容包括被拆迁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拆迁房屋的座落位置、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评估机构地址和 *** 、公示日期,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被拆迁人可以向评估机构索取评估结果报告,评估机构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就评估结果作出解释。

第四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拆迁管理部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组建房地产估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估价鉴定机构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有义务向鉴定机构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所用的方式和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四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逾期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 *** 拆迁业务的;

(六)评估机构未依法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

(七)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 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与拆迁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 机关工作人员为拆迁当事人出具虚假材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拒绝、阻碍、辱骂、殴打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拆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拆迁活动职责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市、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价格、国土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

市、县城市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补助标准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6日市人民 *** 公布的《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淮南市人民 ***

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考试大纲

(2009版)

国家测绘局组织编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组织审定

测绘出版社

编写说明: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测绘资质评定机构,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受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委托测绘资质评定机构,编写了《注册测绘师考试大纲》,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通过。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环节。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是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是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应试人员的必备指南,其内容和范围体现了注册测绘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完成测绘工作的基本能力。考试科目分为《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综合能力》、《测绘案例分析》三个科目。应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三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我们将根据测绘工作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新技术的发展和测绘专业岗位的实际需要,适时地修订和完善《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

目录

之一科目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3)

第二科目 测绘综合能力…………………………(9)

第三科目 测绘案例分析…………………………(16)

考试样题……………………………………………(17)

之一科目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

【考试目的】

考察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在测绘项目的管理中,运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测绘法律法规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确认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合法性和所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关测绘资质管理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2.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执业资格的规定以及《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确认测绘执业资格的合法性和注册测绘师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3.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规定,以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确认外国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与外国人合资合作测绘的合法性和履行义务的情况,正确处理涉外测绘活动的有关问题,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4.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作业证件的规定以及《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确认测绘作业证的合法性和测绘作业证持有人员义务的履行情况。

5.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项目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测绘收费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测绘合同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6.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规定,以及《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确认测绘项目采用的测绘基准(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和测绘系统(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的合法性,以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7.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确认测绘活动中采用的规范、标准的合法性。根据计量法以及《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法性,确认测绘活动中的仪器设备及其他计量器具的合法性。

8.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质量的规定,以及《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确认测绘单位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9.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汇交、保管的规定,以及《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确认汇交、保管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0.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确认提供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合法性以及有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履行情况。

11.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认提供和使用各类测绘成果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

12.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有关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定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确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3.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国界线测绘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国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根据测绘法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所进行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

14.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籍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地籍测绘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地籍测绘(含权属界线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15.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房产测绘的规定、物权法中有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以及《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确认所进行的房产测绘的合法性,并依法解决实际问题。

16.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确认所进行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7.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地图的规定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及《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确认地图表示内容和表示 *** 的合法性,确认公开出版地图的合法性和编制出版单位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8.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量标志的规定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确认建设、保管、拆迁、使用、检查维修,以及保护测量标志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二、测绘项目管理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测绘项目的内容、工期、技术与质量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分析判断需要投入的人员、设备等资源。

2.按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国测财字[2002]3号),根据测绘项目的工期、成果质量要求及投入的资源,计算成本和利润,分析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协商确定合同条款,签订正式合同,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

3.按照测绘项目要求,根据《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2005)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制定项目设计书,提出各项精度指标,组织编写专业技术设计书,并判定其与项目设计书的符合性和可行性。细化分解项目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合理调配资源,制订具有完整性、层次性和合理性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各工序衔接顺畅。

4.按照测绘项目的专业类别、性质、难度,以及相关人员的技术背景和工作安排等,根据项目实施流程,确定参加项目的各工序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5.按照测绘项目的内容、工期、技术与质量要求,根据测绘仪器精度指标、性能等方面的区别,确定投入的测绘仪器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辅助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等的配备。

6.依据测绘项目要求,对各专业技术设计书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测量方案,确定测量手段,督促检定测绘仪器,明确质量检查 *** 。

7.依据《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1016-2008),根据测绘项目的作业现场环境,进行人员、仪器设备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必要的防护用品用具,制定安全生产方案。

8.根据测绘项目的性质、周期及有关法规,进行地理信息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必要的数据备份、异地存放等防护措施,必要时制定信息安全预案。

9.确定工序(流程)质量控制点,明确评审要素(时间、评审人、内容和结论),划分评审职责,组织实施阶段评审,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报告。

10.根据《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2005)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撰写技术总结,内容包括工期、成果精度指标、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对技术问题的处理进行分析、评估、认定,明确结论。

11.按照《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59)要求,督促《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落实,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对最终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测绘成果。

第二科目 测绘综合能力

【考试目的】

考察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测绘专业技术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以及处理测绘专业之间综合性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大地测量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国家、区域和工程测量的不同需求,优化设计满足要求的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卫星定位控制网、边角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重力控制网等空间框架基准,并应充分考虑到对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的要求。

2.根据不同作业区域的地质、环境、地物以及气象等情况,选择满足设计要求的点(站)址,并建造适合该区域的测量标志。

3.根据控制网的布设情况,编写实施方案,选择满足设计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并依据设计的作业 *** 进行外业观测。对外业观测数据进行检核,获得合格的观测成果。

4.根据观测 *** 和工程项目的要求,选择经过验证、可靠的数据处理软件对外业观测数据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5.根据卫星定位控制网的特点,依据工程需要进行似大地水准面(或高程异常模型)的精化工作,完成卫星定位三维控制网的建设。

6.根据作业区域的坐标系统情况,进行坐标系之间的分析,确定不同等级、不同年代控制网间的相互关系。

二、工程测量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工程测量控制网建立的分类,选择布设方案,确定施测 *** 。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选择测图比例尺和基本等高(深)距,确定测图 *** 和生产流程。

3.根据规划的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制定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的实施方案。

4.根据市政工程的特点,确定测绘内容,选择测量方案。

5.根据精密工程的特点,对项目设计书的控制测量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6.根据线路工程的特点,确定工程初测和定测的方案。

7.根据地下管线工程项目要求,收集现状管线资料,实施现场调查程序,选择探测 *** ,确定探测仪器设备。

8.根据施工项目对施工测量的要求,选择施工测量方案,确定施工测量的 *** 和仪器设备。

9.根据隧道测量贯通精度,设计隧道测量的洞外和洞内控制测量方案。

10.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分类,选择变形和形变的观测方案,确定观测的 *** 与操作规程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

11.根据竣工测量的要求,确定工程的测量技术方案。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考试基本要求

l.根据项目要求确定的成图 *** 选择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确定分幅及编号 *** ,确定基本等高距,确定成图的平面和高程精度。

2.根据项目要求确定的测区,进行摄区划分,提出满足成图要求的影像质量要求及摄影比例尺,获取影像资料;确定对影像资料进行辐射分辨率调整和整体匀色的技术要求,确定影像资料的处理 *** 。

3.根据项目要求和影像资料情况,实施航空摄影测量的航区划分、像控点布设、像控点选刺及测量和外业调绘等工作。

4.根据项目要求,对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和数字栅格地图的生产提出成图技术要求,实施解析空中三角测量、内业测图和编辑等工作,并进行质量管理。

5.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在航空摄影测量中采用机载激光扫描、定位定向系统等技术的实施方案。

6.根据项目要求,选择合适的卫星传感器影像和影像波段、分辨率、覆盖范围。 7.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卫星影像的处理 *** ,确定影像融合及几何校正策略,确定控制点和检查点的精度指标,确定卫星影像的重采样、影像镶嵌和整体匀色 *** ,确定分幅裁切规则。

8.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各种产品的数据格式。

四、地图编制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确定地图编制的 *** 和原则。

2.根据地图用途,收集并分析评价制图资料,合理利用;确定地图投影、比例尺、地图内容以及制图综合原则等。

3.根据技术设计书,分析评价实验样图,确定样图的符合性;分析评价制图过程和地图成果,评定地图质量。

4.根据不同产品形式,确定地图制图后续工作,进行电子地图及导航电子地图等的 *** 。

5.运用地图数据库和现代地图编制与出版一体化技术进行地图生产。

6.确定普通地图(集、册)、专题地图(集、册)和特种地图编制的 *** 和步骤。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项目要求,进行需求调查与分析,确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原则、定位与时间基准,明确运行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订系统更新策略与管理机制。

2.根据项目要求进行数据库设计,完成概念设计、逻辑结构设计、物理设计、数据字典设计、符号库设计、元数据库设计和数据库更新设计等。

3.根据系统设计,进行平台选择、软件开发和集成,进行样例数据的小区试验和系统功能测试。

4.根据项目要求和条件,实施数据库构建,进行数据准备、数据库模式创建、数据入库和质量检验工作。

5.实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整体测试、部署、交付与评价,并进行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6.依据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理论和测绘的相关知识及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对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项目过程文件、项目实施管理、系统测试及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7.依据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专业通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运用空间信息(数据)获取、处理、分析、表达以及应用的基本原理,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工程设计、数据库运行和应用开发进行测试及评价,提出产品服务模式。

六、地籍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地籍管理要求,确定地籍项目的测绘方案。

2.根据地籍测绘方案,运用不同类型控制网的作用,选择控制网布设方案,确定地籍控制施测 *** 。

3.根据地籍管理要求,选择用于地籍调查的基础图(调查工作底图)的种类和成图比例尺,确定成图 *** 。

4.根据地籍项目的测绘要求,选择地籍测绘 *** ,实施地籍(地形)要素测量。

5.根据地籍测绘项目要求,在正确的权属资料基础上,进行面积测算,明确权属范围,保证精度。

6.根据所测地籍要素明确现状,提供包括地籍图、宗地图、地籍簿册以及数据库在内的测绘成果。

7.根据地籍管理要求,提出地籍项目更新调查测绘方案。

七、界线测绘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界线测绘要求制定技术方案。

2.根据技术方案,选择测绘 *** ,实施界线测绘;确定权属关系和确定方位。

3.根据界线分类整理测绘成果,确定检测和检查验收 *** 。

4.根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要求,确定测绘界线的实施 *** 。

测绘设计院乙级资质需要的测绘中级职称通过什么条件评审

职称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测绘资质评定机构,可以申报助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不含符合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条件人员)测绘资质评定机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不含符合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条件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员级职称并从事员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

4.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助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级职称并从事助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级职称并从事助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

3.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中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副高)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4.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副高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2.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初级测绘工程师怎么考?

一、先纠正几个错误:

1、测绘工程师属中级职称,没有初级测绘工程师这一说法。初级的叫助理工程师。

2、测绘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是职称,一般由人事部门进行评审取得,不通过考试取得。

3、注册测绘师是执业资格,不是职称,通过参加全国注册测绘师考试通过后取得资格。

二、有关评审要求:

(一)测绘工程师评审要求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五年制本科4年以上),或担任助理级职务4年以上;

2.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担任助理级职务4年以上。

3.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⑴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已符合职称申报年限;

⑵取得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

⑶中专后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⑷企业及乡镇农业事业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不具备规定学历,参加市职称办认可的相关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国家行政教育部门认可的相关专业的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级职称5年以上。

⑸取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相应奖项)以上。

4、论文要求在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本专业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技术报告、专业总结。

(二)助理工程师评审要求

1、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考察合格。

2、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见习期1年。

3、大专毕业,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4、中专毕业,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像你这种情况,不知道你是否得技术员资格,如已取得可向人事部门要求评审助理工程师,4年后就可以评审测绘工程师了。

(三)注册测绘师报考要求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像你这种情况,因为大专是计算机专业,工作要满6+2=8年,如果按测绘专业中专学历计算,也应为8年。

因此,就目前情况来说,你还不能报考注册测绘师,由于注册测绘师考试难度很大,通过率低,考得是大测绘,建议你认真工作,积累经验,在条件符合时及时报考,祝你考试成功。

测绘资质申请中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如何填写?跪求,在线等。 *** 2 78 998475

量岗位

为认真贯彻“质量之一、用户至上”测绘资质评定机构的质量方针测绘资质评定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测绘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浙江省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质检部职责

1 制订公司测绘资质评定机构的产品质量计划和技术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2 负责各项目技术设计书的审核。

3 负责公司测绘产品质量的最终检查,编写质量检查报告,审核技术总结,签署《测绘成果成图技术质量结论书》。

4 指派质检人员深入生产之一线,掌握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状况,帮助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5 组织本单位岗位技术培训技术练兵和质量评比活动。

6 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7 全方位收集产品质量信息,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 质量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1 深入作业现场,督促和帮助生产技术人员保证作业质量,并从技术 *** 上进行指导和培训切实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2 不吃请、不徇私情、不打击报复,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检查,对测绘产品作客观、公正地质量评定,并对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

3 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设计书和质量评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准确可靠。负责产品质量的最终检查。收集产品质量信息,及时向总工程师反映质量问题。

4 及时发现产品质量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有权对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予以质量否决。

5 认真学习和理解规范、图式、技术设计书,对作业人员的技术咨询进行细致、耐心的答复并做到检查人员之间对同一技术问题的处理 *** 口径一致,更大限度地为一线生产技术人员服务。

6 高度重视复查工作,采取得力措施督促企业人员对检查意见进行100%的修改和落实。

7 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检查水平,以适应测绘生产技术发慌的需要。

8 负责技术设计书的审核。

9 编写检查报告,审核技术总结。

10 在《测绘成果成图技术质量结论书》和《产品最终检查报告》上签署意见。

11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测绘资质评定机构他技术质量工作。

保密制度

、目的、依据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单位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生产、保管、汇交、共享、处理、分发、使用,适用于本制度。

三、职责

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九0九地质队测绘所,人员由本单位分管领导贺模红、及杨含忠、杨飞、曾尚福、李媛组成,李媛负责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在保管、汇交、共享、处理、分发中的保密工作,档案室负责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在生产、使用中的保密工作,李媛负责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在使用中及局域网和外网的保密工作。

四、密级的确定

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密级,难以确定的向上级或有关部门请示。

五、基本规定

(一)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每年与各部门签定《保密工作责任书》,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保密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定责任书,切实把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个人。

(二)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必须由资料部门保管,不得擅自复制、 *** 或者转借。确需复制、 *** 或者转借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复制品按照原密级管理。

(三)本单位内部各部门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需经保密责任人签署意见,严格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四)在 *** 光盘等涉密载体时,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绝密级、机密级的编排顺序号。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在计算机房的外围室由专人完成 *** 。在 *** 过程中形成的报废材料须单独存放,定期送指定地点销毁。

(五)传递地形图、涉密数据等秘密载体,须通过机要进行传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六)禁止使用 *** 、传真、INTER网(专线除外)传输保密测绘成果。

(七)保存有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和局域网必须与INTER网物理隔离。

(八)保存有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光盘、磁带、硬盘、便携式计算机等载体一律不允许私自带出办公区。

(九)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数据须由专人严格管理。

(十)销毁超过保存期限的秘密载体,必须登记、造册,经过鉴定和领导审批后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并有监销人员在场,销毁清册存档保存。

(十一)输入输出设备由XXX部门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输入输出设备,除经许可使用外围设备的人以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外围室。

(十二)保存有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笔记本电脑禁用无线网卡。

(十三)外来维修人员不得拷贝和读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外送维修应将硬盘等涉密存储部件拆除。数据恢复须到国家制定地点进行。

(十四)确因工作需要笔记本电脑携带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须由使用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