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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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 *** 、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 *** 、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

镇平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毗邻南阳市市区,辖19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409个行政村,总人口96万人,总面积1500平方公里,山区、丘陵、平原各占1/3。镇平县是国家命名的“中国玉雕之乡”、“中国地毯之乡”、“中国金鱼之乡”、“中国玉兰之乡”、“中国民间艺术之乡”,是全国500个商品粮生产基地县之一,是河南省命名的18个综合改革试点县和26个城镇化重点县之一,是河南省确定的玉文化改革试验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粮食生产核心区。2010年,全县生产总值完成154.2亿元,同比增长1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4亿元,增长20.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3亿元,增长28.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75元,增长11.5%;农民人均纯收入6254元,增长15.9%。

赵凌辉局长、党委书记

丁治林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王清和副局长、党委委员

尤永文副局长、党委委员

王海瑞纪检组长、党委委员

范天栓党委委员、主任科员

沙玉山党委委员、主任科员

何明太副主任科员

王立中副主任科员

赵凌辉简介:男,汉族, *** 党员,会计师,研究生学历,生于1962年1月,籍贯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人。1981年参加工作,历任镇平县教育局干事、计财科副科长,镇平县教委职教科科长;镇平县城郊乡副乡长、党委副书记;遮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遮山乡党委书记,遮山镇党委书记、乡长;镇平县环保局局长、党总支书记。2005年6月至今,任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

【机构设置】镇平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于2002年4月,为镇平县原土地管理局与镇平县原计委下属单位矿管办合并成立的,承担全县土地、矿产和测绘管理职能。现有内设股室10个,即办公室、计财股、建设用地股、地籍股、规划与耕保股、矿产开发管理股、地质环境测绘股、法制监察股、 *** 股、监察室;下设二级单位7个,即土地监察大队、土地储备中心、地产交易中心、土地评估所、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站、年租金征收办公室、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辖1个城区直属分局和19个基层国土资源所。现有干部职工351人,党员104人,大专以上学历140人。

【土地资源】镇平县土地总面积14.9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面积68709公顷,耕地面积78605公顷,其他土地面积70365.45公顷。

【矿产资源】镇平县境内已发现各类矿产30余种。金属类主要有金、银、铜、钼、铁等;非金属类主要有石墨、矽线石、石榴子石、大理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其中,铜、钼储量位居河南省前列,主要分布在老庄镇任家沟、楸树湾矿区;其他大理石及建筑石料用灰岩更是遍布遮山、柳泉铺、老庄等地。

【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提请县 *** 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完善耕地保护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多部门、全社会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强化管护措施,有效确保耕地保护面积稳定在7860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68709公顷。

【占补平衡】建立年度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入库面积1.2万亩,全年通过开展“三项整治”,新增耕地面积2490亩,连续11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综合整治】积极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全年共整理土地8128.5亩,其中,投资418万元的杨营镇土地整理项目有序推进,顺利通过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验收,新增耕地面积150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镇平县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管理,成立了高规格的挂钩项目工作领导机构,制订了实施方案,将3300亩挂钩项目分解下达到各乡(镇),限定时限,明确标准,确保整治效果。在项目实施工作中,通过以点带面,召开观摩汇报会,联合县督查中心两周一督查通报,扎实推进挂钩项目组织实施,完成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整理2565亩,组织上报建新区1050亩,较好地解决了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

【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镇平县利用其被列入全省首批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以及产业集聚区被列入全省重点产业集聚区的重大机遇,10余次赴市进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用地指标,组织上报建设用地16批次、2566亩,全县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全部得到保障。

【土地储备】镇平县研究出台了《镇平县城镇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和《关于成立镇平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7份,成立了高规格的领导小组,把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和县城规划区所有存量土地全部纳入储备,完成土地储备面积879亩,为县域经济后续发展奠定了有利条件。

【土地出让】2010年,共出让国有建设用地18宗644亩,成交价款1.5亿元,实现土地收益8535万元。

【盘活存量土地】2010年,有效盘活低效闲置土地594亩,引进铭鑫斯迪奥、天意服装等工业项目4个,增加投资1.8亿元。

【节约集约产业集聚区试点县创建活动】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加强项目审批监管,启动产业集聚区村庄社区化改造,推动了节约集约产业集聚区试点县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人民网委派记者对该县创建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报道。

【保障性住房】2010年,镇平县加大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提供廉租住房用地面积27亩,项目已全部建成,有效解决县域600个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难。完成28亩经济适用房用地报批工作。

【二次土地调查】镇平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部分顺利通过省、市验收;城镇部分已完成外业测绘,进行入户权属调查;县城地籍更新调查权属部分已完成总任务量的65%。

【矿产资源规划】镇平县结合该县矿业开发现状,积极与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协作配合,编制了《镇平县矿产资源规划(2008—2020)》,在充分征求县直相关部门意见后,对文本进行修订完善,于2010年11月顺利通过市级专家评审。

【整治矿业秩序】2010年,与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对全县范围内钼矿、铁矿、石材及零星矿区排查“四证一照”,落实“三停”措施,重点加大对无证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先后下发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35份,取缔非法开采25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家,没收扣压设备130余件,拆除房屋25间,责令停产整顿45家,矿业秩序明显好转。

【钼矿资源整合】镇平县钼矿资源整合工作扎实推进,储量核查全面结束,对所有储量核查报告进行了评审,外围储量核查工作顺利启动,对矿山的巷道、选厂等相关配套资产进行了清点与补评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与钼矿业主、洛钼集团就资源量认定、收购价格确定与新增储量价款补缴等达成一致意见,镇平县瑞天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镇平县人民 *** 与14家钼矿业主签订了资源、资产 *** 协议。

【测绘管理】镇平县D级GPS控制网建成并通过省市测绘局的验收,已投入使用。组织全县测绘人员进行培训,20名测绘人员考试合格并发放了测绘作业证。

【地灾防治】落实部门责任,形成防灾合力。将地灾防治工作纳入乡镇 *** 目标管理,进一步强化了县直23个相关部门地灾防治责任,建立健全县乡村组户五级联动的地灾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全县88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认真编制地灾防治方案,加强地质灾害警示宣传教育,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和工作卡2200份,宣传单500份,宣传手册500份,设置警示牌35个,受教育群众2.7万人。创新防灾避险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协调气象、水利等部门,采取非工程措施,建立集“水情、雨情、灾情”三位一体的 *** 平台,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4次,转移受灾群众5000人,更大限度地减少地灾造成的危害;切实巩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成果,二龙赵河泥石流应急勘查治理项目经受住2010年度汛期严峻考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向上争取治理资金183万元,专项用于高丘严陵河泥石流应急勘查和二龙乡付家庄村翻水泉矿山环境治理项目。

【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及建设行为临时党委】为进一步落实土地利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利用秩序, *** 镇平县委研究成立了由该县纪委书记兼任党委书记,县 *** 主管县长及监察局局长兼任党委副书记,县委办、 *** 办、组织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党委委员的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及建设行为临时党委。监督监察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在用地管理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失职失责人员及违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组织对重大案件进行查处。2010年查处案件13宗,结案10宗,党政纪处理9人。

【动态巡查】2010年,共计开展动态巡查200余次,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68宗,典型案件移送法院38宗,公开曝光6宗。

【卫片执法检查】对2009年度卫片执法监测出的76个图斑、84宗、1589.3亩土地进行逐宗检查,实测面积1554.2亩。其中,合法用地40宗、949.83亩,实地伪变化38宗、584.84亩,飞地1宗、4.1亩,违法用地6宗、23.6亩,依法进行处理,全部拆除复耕到位。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为2.48%,顺利通过省、市验收组检查验收。

【乡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国土资源所的规范化程度,对已经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乡所开展乡所规范化建设晋档升级活动,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全县19个乡(镇)的国土所的规范化建设全部通过省、市达标验收。

【窗口办文】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窗口办文制度,较好地服务了社会,支持了县域经济建设。全年受理各类业务218项,办结率100%,连续三年被省优化办授予“河南省优质服务窗口”荣誉称号,被镇平县委、 *** 授予“红旗窗口”。

【“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为深入推进“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该局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下设土地市场治理组和矿产市场治理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采取“自己查、相互议、单位审、班子定”的方式,针对关键岗位、核心业务、重点部位和环节,深入查找、全面排查制度漏洞和廉政风险。清理规范性文件2份,共排查出20个风险岗位,4个重要岗位,53个风险节点。针对排查出的风险节点,制定出具体的防控措施和防控承诺,对4个重要岗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全县国土系统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精神文明建设】在巩固市级标兵文明单位基础上,积极争创省级文明单位。以“围绕文明单位搞建设,抓好文明创建促工作”为指导思想,通过采取“强化创建意识,提升国土形象,加强班子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深化创建内涵、激励创建载体”等举措,2010年8月,顺利通过省、市检查验收,晋级为省级文明单位。

【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责任制和“一岗双责”,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突出抓好重点工作、重点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积极受理行风政风案件,做到了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2010年,共受理行风政风案件5件,受理市长热线案件86件,均已及时办结并圆满回复,办结率100%。在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述职述廉考评中,该局被评为优秀等次。

【 *** 工作】着眼源头预防,实行局领导双包双联责任制,明确每名局党委班子成员分别联系各自分包的局属股室及国土资源所,负责 *** 案件的排查、预防及查处及调解工作。主动加强与省、市的沟通联系,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严防赴省进京群体性案件的发生。2010年,共接待 *** 案件77起,结案70起,结案率91%,群众满意率91.9%。其中,省国土资源厅交办2起,全部予以办结, *** 量在2011年基础上下降45%。

(周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 *** 、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如何理解测绘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首先测绘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镇平测绘资质监督的意思是基本制度。

2、其次也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镇平测绘资质监督的重要职责。

3、最后统一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和统一颁发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 *** 、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 ***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 *** 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