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工程在外地需要办外经证吗

需要办理外经证,而且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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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如下:

1、到当地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行填具

2、到当地地方税务局提交以下资料(需原件及复印件_加盖公章):

a.营业执照

b.税务登记证

c.单位申请证明(写明外出经营事由)

d.法人身份证

e.法人代表授权证明(到税局办理业务的授权)

f.经办人的身份证

g.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印花税完税证明

如果为建筑企业,需补充:

祝你顺利

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从事房产测绘业务需要到房产管理

正常来说是需要的 不备案的话 每个地方的要求不一样 也还是要去房管站去要资料,关键要当地住建局没有垄断的情况下

测绘公司跨省需要到哪里备案

一般是到作业单位所在地的国土局的测管科进行备案。特殊情况需要到省测绘局备案

我们测绘公司,在县内接到房地产开发房产测绘,公司相关证件齐全,可当地建设局不于备案,是否有相关规定

你这哥们啊,问机密你才悬赏5分?为了下面的话,你给100分都是值得的。

从事测绘资质有:甲乙丙丁组成是吧。即使你拿到了乙级又如何?你想在当地开展业务很难啊。当地建设局不予你备案也是正常的。换个地方也白搭,为何保护当地企业?投诉会是踢皮球。

哥为你爆料:

测绘单位一般一个市或县区仅此3家。有哪些呢?答案是:国土资源局(土地)旗下测绘公司,国土资源局(地矿)旗下测绘公司,房管局旗下测绘公司。为何有个旗下呢,说白了就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内部的测绘公司。这些公司其实都是空壳。

你想说房地产测绘公司,我就单讲这个吧,知道《房屋所有权证》吧,最后一页图纸下行显示某某房地产测绘公司,这测绘公司说白了就是虚设的,公司所谓的法人,档案室,微机室,器材,工作人员,就是虚的,直接说吧员工都是双重身份:“测绘公司员工”,“政府部门房管局产权产籍科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工作人员”。但他们都是单工资,就是领取事业单位的工资。

你疑惑为何有虚设测绘公司,给你解答:办理房产证收费项目有:登记费,测绘费。

登记费:国家规定仅仅收费60元。房管局见一本房产证就收费60元,1年呢收入也太少了吧。你打算饿死人民公仆们?领导要坐车,要坐飞机,要旅游,要喝酒啊!要更多的需求啊!

而测绘费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举例我们这里测绘收费是1.36元一平方米。

举例1 户住宅面积有100平米吧,136元,房管局一年办理多少房产证呢?办理多少建筑面积呢? 那个测绘费收费的数目是巨大的。一个小区大产权证呢?自己算下吧!

去办理房产证你会收到2张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上:60元登记费。测绘费用的是当地地税局领取的服务性票据,上面显示测绘费。盖得公章就是不一样的,一个是房管局财务的一个是测绘公司的,这叫合法搭车收费。不交钱证别想拿证。

至于更多的我不说了。我建议你成立一家验房公司,内设测绘公司。小区房奴含辛茹苦买到的房子,很多都对房屋面积疑惑。找谁理论呢?良知版验房公司就是黑暗中的萤火虫,一样都是国家测绘局认可的资质测绘单位。测绘成果数据有对抗性。

哥今天必须说的是从事测绘工作首先要有良知,数据必须真实,拍着自己胸脯说我无愧,想想可怜的贫困房奴们,一辈子就只能按揭买得起一套房,产权面积居然有水分是不行的!

等你发达了,不要忘记我今天推心置腹的一段话。房产测绘人天地有正道,人活着必须有良心。

好了我必须匿名! 不然。。。。。。。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政府预算。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报经批准。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予以说明。第八条 因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避让已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第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获取的年度计划,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定期公布成果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分发服务。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其他专业信息系统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外省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发包、承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向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发包;

(三)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包;

(四)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

(五)承包单位分包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业务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单位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国家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各省地方需要备案吗

(1)注册测绘工程师有用。

(2)是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发外省测绘资质必须备案吗的证。

(3)注册测绘工程师全国通用外省测绘资质必须备案吗,各地均认可。

(4)国土资源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或设计院需要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