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乡规划的不同阶段,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内容有哪些
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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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热爱教师的职业方面表现要更加突出。我平时扎实工作,爱岗敬业,认真上课,努力学习,勇于创新。虽然我很清楚地知道,热爱教师的职业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前提,但是在教育工作中与有经验的教师相比自己做的还不够.
2、在教育教学理论方面学习不够坚持。我经常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天天学习新课程理念,积极参与实验活动,经常与本组教师探讨相关的问题。同时,还撰写相关的实践论文、案例、说课稿和,以便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业务水平。而这些都不是经常性和自觉性的,这都是为了完成任务。现在深入剖析起来,要想不断适应教育形势的发展,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得必须不断地加强教育教学理论学习,使自己的业务水平能尽快的提高起来。
3、在关心学生,热爱学生方面再耐心些民主一些。平等民主对待学生是做好教学工作的一个关键,教师与学生是平等的,这一点大家都认同。但是,我自己有时上课时,学生不听话,因缺乏耐心民主,也常训学生,现在仔细回想起来,对待学生(特别是调皮学生)确实要再耐心些。
4、在教学工作方面不敢勇于创新。本人虽然能运用新理念来指导教学实践工作,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但是,目前自己的教学思想和方法还是有点滞后,课堂上还是为能完成教学进度,而突略对学生各方面发展的训练和培养,没能真正地做到放手给学生,让学生真正地成为课堂的主人。同时,自己思想认识还放不开,总是顾虑太多。另外,对待学生更加"爱心、细心、耐心"些。比如有时对待学生的错误,再多些循循善诱的教育,使其改正错误。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分级审批制度;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和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放线验线、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等规划工作制度。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条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查处。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三条 本市的城乡总体规划分为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市域范围,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为制定依据;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该区县(自治县)域范围,以市城乡总体规划为制定依据。
城乡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乡村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及各类专项规划等。第十四条 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应制定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需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城乡规划、重要项目的选址以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决策。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规则、议事范围等由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同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生态、节约资源、集约发展、传承历史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地质、气象、环境、交通等影响。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以及交通、供热、供排水、供气、供电等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由丹东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东港市和凤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别由东港市和凤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区属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县(市)域内跨乡、镇的城乡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区、特定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在镇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四条 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和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规划委员会对审议的表决事项实行票决制。每次参加会议人数应当不少于各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委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的委员赞成方可通过。
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一体、优化布局、生态文明、节约资源、集约发展和传承岭南特色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实施本市城乡规划:
(一)坚持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型的城市空间结构,引导城市各功能区合理分工、协调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
(二)科学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加强城乡空间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加强生态隔离,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三)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城市功能,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四)旧城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优化城市功能和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严格控制居住人口和建设总量;
(五)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加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名镇名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自然遗产等的保护;
(六)加强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推进广州与珠江三角洲城镇群的区域协调发展。第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因规划变更导致的政府补偿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其他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专门场所及时公布,并作为政府网站或者常设的专门场所长期公布的内容,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第十一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应用,强化规划成果电子数据的质量控制,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提升城乡规划的科学水平,实现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规划管理信息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