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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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 市、县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政府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政府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政府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政府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县政府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政府审批,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本级政府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市、县政府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市、县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政府批准。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 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九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强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测绘等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的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体现岭南建筑风格,彰显城市特色与品位。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组团式紧凑型城市布局,使各功能分区相互协调,通过合理布局实现就业和居住平衡,构建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山水相拥、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严格保护山脊线和海岸线。
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的高度、密度和面宽应当协调有序,居住建筑以点式建筑为主,预留视线通廊,打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营造山、水、城有机统一的海滨城市风貌。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开发强度,营造疏密有致的城市空间。开发建设应当成组成片进行,按照先地下后地上、适度超前、体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则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第十五条 城市旧城区更新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有序改造,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适度控制建筑容量,改善交通、居住条件和市容景观。第二节 绿线管理第十六条 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区域生态绿地、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道、小型山体等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实行严格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五平方米。第十八条 除滩涂、自然岸带、基本农田、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城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第十九条 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退让范围内,应当用作绿化,并可作为市政管线和附属设施的敷设空间。
道路两侧沿线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应当与道路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第二十条 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保护。陆地以及横琴岛、淇澳岛、高栏岛、野狸岛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康体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园,其他海岛应当严格按照规划保护山体。
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的区域,建筑红线应当保持在地形坡度百分之二十五以下。建设项目应当依山就势建设,保持山体原貌,严禁开挖山体。道路建设需要穿越山体的,应当以建设隧道为主。
位于城市建成区和规划新区内的山体,有条件的,应当修建沿山路,以利于保护山体、便于观光游览。
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
严格贯彻中央及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关键。下面是我为大家共同的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1:
小城镇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联系城市和农村的桥梁和纽带。为全面了解我县小城镇建设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建议,加快我县小城镇建设发展步伐,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近期,县人大常委会小城镇建设调研组对我县小城镇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组先后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深入城建、土管和浒湾镇等单位与长期从事小城镇规划建设的一线同志和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县小城镇建设的真实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在打造一流县城的同时,从统揽全局的高度,以村镇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步伐,初步形成了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和谐发展的格局。
1、科学编制规划,以规划引领农村小城镇发展。农村小城镇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搞好农村小城镇建设,首先要科学规划。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农村小城镇建设的规划工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适度超前”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组织、专家编制、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注重突出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以超前规划引领农村小城镇发展。早在2007年,各乡镇就聘请了东华理工大学和华中科大联合编制了《总体规划》,确定了各乡镇的区域规划、城镇性质、总体布局以及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环保环卫、建设控制等目标。今年,浒湾镇和对桥镇分别围绕“文化旅游名镇”、“生态旅游边贸新镇”的目标,再次请省城市规划设计院对集镇建设规划进行了修编,浒湾镇还聘请了专业部门完成了污水管网和书铺街老城区建设规划,为下一步的发展进行了科学定位。县土管局自2008年开始,聘请相关部门对各乡镇集镇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了编制,去年已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并正式实施。
2、强化基础设施,以项目带动农村小城镇发展。项目是集镇建设的“引擎”,大项目大发展,小项目小发展,好项目快发展,无项目没发展。近年来,我县按照省、市的要求,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以镇村项目建设为抓手,带动小城镇发展。从2008年开始,全县各乡镇每年实施100多个村镇建设项目,切实加强了农村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县委、县政府还印发了《关于推动乡镇集镇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大力实施“十个一”建设工程,即一套科学超前的总体规划、一套集镇管理的长效机制、一套安全清洁的供水系统、一条亮化美化的集镇街道、一个文明安全的和谐社区、一个功能齐全的农贸市场、一个优质便民的服务中心、一所群众满意的中心学校、一个设备齐全的卫生院、一座温馨祥和的敬老院。2012年,各乡镇安排了143个镇村项目,总投资达7.75亿元。随着每年实施的镇村项目成功建设,有效地促进了我县小城镇功能的不断完善,小城镇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2011年,我县小城镇建设工作在全市年度综合考评中获第二名。
3、突出重点建设,以示范引导农村小城镇发展。按照全省实施“百镇示范工程”的安排和要求,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以上,突出抓好浒湾镇、对桥镇等高速公路、国道、景区沿线重点集镇的小城镇建设。浒湾镇充分发挥千年历史文化名镇和地处抚州“6+1”城市群较为中心地带的有利条件,通过多渠道筹资,积极加强项目建设。先后建设了金浒广场、浒湾抚河大桥、金溪三中综合大楼、老街道路改造、新街路灯亮化与下水道工程、自来水设施建设和浒湾中心医院大楼等基础设施项目。目前,正在开展“一渠两岸”及书铺街开发等项目建设,促进了小城镇功能的不断完善。至2011年底,浒湾镇人均道路硬化面积7.1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4.2平方米,自来水普及率达75%,城镇化率达40%。对桥镇以龙虎山风景区为依托,充分发挥国道沿线交通优势和毗邻华东交通枢纽城市鹰潭市的地理优势,积极开展示范镇建设。先后建设了农村党员干部培训中心、农贸市场改造及集镇美化亮化硬化工程、便民服务中心及文体活动场所、对桥镇中学校园环境建设工程等项目。至2011年底,对桥镇人均道路硬化面积6.9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4.6平方米,城镇化率达35%。为策应省委、省政府建设和谐秀美乡村的要求,县新村办通过镇村联动等方式,对浒湾、陆坊、琉璃、对桥、石门等乡镇所在地或边缘村进行新农村建设布点,有力地推动了上述乡镇集镇的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硬化等工作。
4、健全管理机制,以管理促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发展。注重管理是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核心。近年来,各地通过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清扫、保洁、清运、管理、执法、监督“六位一体”的小城镇建设管理体系。例如:浒湾镇制定了《小城镇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和《浒湾镇镇区卫生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了临街单位、住房、商店“门前三包”责任制;在原有4名环卫人员的基础上,增配2人,并购置了垃圾处理专用车等清洁工具,及时清扫街道,及时运送垃圾,确保路面全天候整洁;成立了街道管理巡逻小组,有效遏制了违规现象的发生;成立了交通管制小组,进行全天候沿街巡逻,确保辖区交通畅通;对镇区广告乱贴乱挂、商户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垃圾乱丢乱倒等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提升了镇区环境卫生水平。为切实加强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今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彭县长亲自召集乡镇主要领导开会,明确责任,进行部署。县新村办还在省、市、县安排的农村清洁工程经费中对集镇环境卫生工作给予经费奖补,推动了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秀谷镇大力实施硬化、亮化、绿化、美化、净化的“五化”工程,强力推行门前三包制,路段长、班子成员包片制,绿化认养制,举报奖励制等管理模式,成功营造了小城镇管理的良好氛围。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对县城小街小巷进行全面监管,消除卫生盲区,保障了城区环境卫生。大力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社区建设、市民教育,为我县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和省级园林城市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不足
1、编制缺乏长远规划,集镇功能不够完善。2007年乡镇虽然聘请了东华理工大学和华中科大联合编制了《总体规划》,但当时规划编制粗糙,乡镇有应付差事的现象。且该规划已时过境迁,难以完全适用当前和今后小城镇建设的现实需要。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除浒湾、对桥完成外,其他乡镇均未开展。究其原因:一是经费紧张,编制一套规划需15万以上;二是规划很难做到科学、实用,在实施中规划与建设存在“两张皮”的现象,随意性较强,很难长期严格遵照执行。 集镇规模偏小,产业特色不显,吸附承载能力不强,商贸不旺,功能也不完善,与“十个一”的要求相比,差距较大。乡镇与乡镇之间发展也不够平衡。人口较多的集镇功能相对比较完善,人口少的集镇功能有萎缩的现象。
2、建设投入相对不足,基础设施比较薄弱。近几年来,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主要是依托项目投入,县、乡财政直接安排资金投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较少。乡镇财政主要是保工资、保运转、搞乡镇政府大院建设,对集镇的公共设施投入除了购置部分环卫设施、支付保洁人员工资和街道路灯电费,再加上零星修修补补之外,自有资金投入较少。县财政主要以项目配套为主,单项列支专款用于集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多,与国民经济发展,与县级财政增幅,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功能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小城镇的环卫、园林、公厕等公用设施比较缺乏,绿化、美化、亮化工作也未能跟上。
3、土地经营文章做得不活,集镇发展缺乏后劲。据统计,2009年-2011年,全县乡镇公开出让乡镇国有建设用地共4宗,面积8.4亩,成交价117.45万元。其中浒湾镇2宗,何源镇、双塘镇各一宗。据了解,当前乡镇一是土地收储难。农村集体土地收贮价格较高,乡镇很难承受。原粮管所、供销社等乡属单位占用的土地纠纷较多,闲置土地很难盘活。二是为节约成本、图省事。乡镇为规避土地出让相关税费,同时也为了省去争取用地指标难的麻烦,干脆“单打碎敲”单宗出卖。三是农村建房滥占乱建现象比较普遍。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制度未能建立,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有蔓延的趋势,集镇土地出让价格不高。四是缺乏长远打算。当前乡镇工作千头万绪,尤其是维稳压力任务繁重,经营土地没有硬性任务和考核指标,乡镇主要领导没有也很难把经营土地放在应有的位置。由于土地经营做得不活,社会资本参与集镇建设与开发的力度不大,大多数集镇年年老样子,没有什么大的变化。
4、环境卫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脏乱差现象比较突出。一是垃圾处理设施缺乏。除双塘、石门建有简易垃圾中转站外,其他乡镇没有垃圾中转站,也没有规范的垃圾填埋场,大部分乡镇租农用车作为垃圾清运车。二是保洁队伍不够稳定,人员数量不足。目前,保洁人数较多的有浒湾、对桥,保洁较好的有双塘,但普遍存在着保洁人手少,保洁效果差的问题。三是集镇居民保洁意识差。单位和居民门前“三包”责任制基本没有建立,少数集镇虽建立了,但落实差,垃圾乱丢乱倒现象严重。
三、几点建议
1、要切实把小城镇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强调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化”同步。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建设和谐秀美乡村,其中要求至2015年全省50%左右的乡、村要达到和谐秀美的标准。小城镇作为乡镇的政治、生活、文化、信息中心,作为城乡“三个文明”建设的展示窗口,县、乡政府责无旁贷要把小城镇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主攻“两区”建设成效明显,城区建设荣获多项殊荣。相比之下,我县农村小城镇镇建设虽有较大进步,但与“三化”同步相比,与和谐秀美乡村标准相比,与农民和集镇居民幸福指数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把小城镇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核心是要强化县、乡领导抓小城镇建设的责任意识,并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群众齐抓共建的的格局。
2、要切实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乡镇要切实做活土地经营文章。要加大土地收储的力度,对原乡镇站所、厂矿、学校、砖瓦窑等闲置土地要因地施策,尽快收储;对集镇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要像秀谷镇抓“两区”建设征地一样,责任到人,限期征收。要加大土地公开出让力度,通过“招、拍、挂”引进竞争机制,控制用地数量,提高竞拍价格。要大力推广浒湾、合市等地事前公示、联审联批制度,加大农民占用耕地税的征收力度,遏制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浒湾镇对集镇规划区内居(农)民建房采取不接电等方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筹措小城镇建设资金,取得了较好效果。土管部门要适度安排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支持集镇搞活土地经营,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县财政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建议从2013年始,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推磨转圈的方法,集中抓好1-2个乡镇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镇村联动”项目也要主动跟进。对乡镇编制规划所需经费,建议县财政适当奖补,以调动乡镇搞好规划编制的积极性。
3、要切实加强小城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小城镇建设要“建管并重”,尤其是环境卫生管理,今年内要有明显的改观。要完善集镇垃圾的清运处理办法。浒湾、对桥、陆坊、左坊等交通便利的乡镇,应建立垃圾中转站或简易的停放场,并出资委托县城管局统一运至县埋焚场,县财政给予适当的奖补。其他乡镇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填埋场。要增强和稳定保洁队伍,用足用好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适当提高保洁人员工资待遇和政治荣誉,完善保洁员的责任和奖罚机制,提高清扫保洁效果。乡镇要定期对集镇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解决集镇乱停、乱堆、乱倒的“脏、乱、差”的问题。
小城镇建设工作调研报告2:
小城镇作为乡村经济、政治、文化集聚中心,其发展不仅是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良方,更是对当地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影响的大战略。发展小城镇,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更大规模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避免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动;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化解制约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矛盾,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现代化。近年来,我镇以“以业建镇,以业兴镇、重点突破,梯级推进”为思路,小城镇建设进程得到了明显加快,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谭家山镇小城镇建设基本情 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