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选址和预审的顺序
正常程序首先办理预审城乡规划选址论证编制流程,通过后在办理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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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顺序是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选址论证编制流程,这些流程原则上缺一不可城乡规划选址论证编制流程,后期施工还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选址论证编制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选址论证编制流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扩展资料:
土地预审需要的手续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今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必须预审过关才能批准项目用地。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预审
做村庄规划的步骤
做村庄规划大致需要以下七步程序城乡规划选址论证编制流程:工作准备、现状调研及评价、目标确定、规划方案编制、村民意见征询、规划论证审查、规划上报。
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城乡规划选址论证编制流程的意见》第二条全域全要素编制村庄规划。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下文简称“三调”)城乡规划选址论证编制流程的行政村界线为规划范围,对村域内全部国土空间要素作出规划安排。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细化现状调查和评估,统一底图底数,并根据差异化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内容和深度。
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以及各地方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CO2地质封存选定场地确定后,应到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选址意见书的一般格式与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2.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选址意见书的格式
目前,各地方政府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略有差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使用较为普遍。
4.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主管部门将按照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选址意见书的申报与办理流程
1.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目前,各地方政府均有各自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办理规定。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目前,各地方政府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流程均有规定(图2-2),办理时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流程为准。
城市规划审批流程
城市规划审批的流程是什么,城市规划有哪些步骤。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市规划审批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城市规划审批流程
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局负责具体工作。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提请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下达规划编制计划,提出总体要求。
2.拟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开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3.针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和论证。
4.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纲要审查会,审查规划大纲。
5.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论证会,审查规划方案。
6.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审议,提请市人大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7.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并组织宣传。
二、分区规划编制与报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分区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分区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必要时可会同有关区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1.拟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城市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1.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拟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其他单位委托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并负责组织审查。
2.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3.拟定审批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形成批复意见。
4.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五、法定图则的编制和报批
法定图则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法定图则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公开展示法定图则草案,征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4.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会备案,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六、城市设计的编制和报批
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单独编制和审批;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城市设计,作为各阶段规划的组成部分,随各阶段规划一起编制和审批。
1.拟定城市设计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七、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市政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市政专项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市政专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八、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1.下达区政府确定的村镇规划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村镇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形成村镇规划报批成果。
3.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建制镇其他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和审批,村庄规划由规划分局审查和审批。
4.经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九、专业规划综合协调和报批
1.单独编制的各专业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由各业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经市规划局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审批。
2.市级以上层次规划协调项目,拟定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上级来文部门;市一级规划协调项目,拟定意见发送来函单位,抄送市政府。
城市测绘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实施步骤
建议您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里面对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1、建设项目的选址:
第三十六条 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受规划区范围局限,是区域规划、市县域规划实施管理的手段。
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审批手续。
2、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1、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
2、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其他需要的条件
3、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预选址意见,供建设项目论证研究;已有选址意向的,规划部门进行现场踏勘;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规划部门应当明确编制和审查要求;
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定,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材料,确认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程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经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规划部门核发。
4、划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nbsp;nbsp;nbsp;nbsp;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必要时应当现场踏勘,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
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相关材料,核定其用地范围、面积和用地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和面积等。
5、出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nbsp;nbsp;nbsp;nbsp;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条件和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受让者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规划的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nbsp;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八条nbsp;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四十六条nbsp;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4、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第九条nbsp;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四十八条nbsp;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nbsp;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nbsp;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