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四者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或各项物质要素)的总体部署。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其任务是:根据国家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区域规划和合理组织区城城镇体系的基础上,按城市自身建设条件和现状特点,合理制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发展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布置城市道路和交通运输系统,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最终使城市工业、居住、交通和游憇四大功能活动相互协调发展。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性规划。
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确定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②选定城市用地,确定规划范围,划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区,综合安排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生活居住、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绿化等用地;③布置域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枢纽的位置;④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与布点;⑤确定城市主要广场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干道断面、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及标高;⑥提出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电讯、煤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⑦综合协调人防、抗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⑧旧城区的改造规划;⑨综合布置郊区居民点,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郊区绿化和风景区,以及大中城市有关卫星城镇的发展规划;⑩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安排近期建设用地和建设步骤;(11)估算城市近期建设投资。城市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科学工作。既要立足于现实,又要有预见性。随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也须进行不断修改和补充,故又是一项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城镇体系规划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为实现一定地区范围的开发和建设目标而进行的总体部署。广义的区域规划指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进行总体部署(包括区际和区内);包括区际规划和区内规划,前者主要解决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或区际分工协作问题,后者系对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布局进行全面规划。狭义的区域规划则主要指一定区域内与国土开发整治有关的建设布局总体规划。
区域规划主要是在城市规划和工矿区规划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区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因地制宜地发展区域经济,有效地利用资源,合理配置生产力和城镇居民点,使各项建设在地域分布上综合协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顺利地进行地区开发和建设。工作具有3个基本特性,即战略性、地域性和综合性。
区域规划要对整个规划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建设布局问题作出战略决策,把同区域开发与整治有关的各项重大建设落实到具体地域,进行各部门综合协调的总体布局,为编制中长期部门规划和城市规划提供重要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
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落实总体规划意图分区规划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规定各类用地适建情况,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转折性规划编制层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的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
指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说明书、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等。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有哪些组成
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主要由《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城市规划行政规章》、《相关的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城市规划文本》等组成。
(1)城市规划法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国家法律。主要调节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图:确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图,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动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发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珠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机制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动作机制的互动关系。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图,它们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图,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图,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相互协作,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应的组织机制应当体现在城市的法律法规之中,同时,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也应当与城市规划的原则、组织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规划行政的重要技术性依据,也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城市规划内部的技术行为,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性行为,也就是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规律性的技术依据。目前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基本术语、城市给水、城市排水、城市供电、城市园林、工程管线和建筑设计、消防防灾等方面的一系列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7)城市规划文本
城市规划经法律程序获得审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规划文本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城市规划文本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城市规划的理论和技术标准对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规划文本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对文本进行说明或具体化的图纸。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需要编制规划文本的主要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祥细规划。但在实践中,城市规划文本能否作为城市规划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待于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并有赖于规划编制方式的改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图: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图;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专项规划;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和建筑与环境艺术等专业委员会。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法定图则委员会可以行使法定图则审批权。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八名。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五个阶段。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全市发展策略,指导全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 全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全市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形态、次区域及组团结构划分、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农业及环境保护、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
全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全市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当将规划草案内容公开展示三十日,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对意见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合理的意见。
全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于三十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对全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第十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全市总体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第十七条 次区域规划应当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指导次区域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
次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市总体规划确定。
次区域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当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如何理解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很难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但它通常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由政府制定;二是具有明确的目的、目标或方向;三是对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对公共政策的思考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研究框架,一个是基于经典的政治学和行政学途径的思考框架,另一个是基于现代的经济学和管理学途径有思考框架,不论基于何种视角,由于城乡规划常常涉及公众利益、规划决策通常涉及巨额的资金投入并对财政税收产生巨大影响,规划学者普遍认为“规划具有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属于公共政策范畴,而且其内容涵盖了城乡发展的所有方面,理应成为城乡其他各项政策的起点和最终归结,西方国家的规划实践也验证了城乡规划必须也必然向城乡公共政策转变。近年来我国规划业内关于“城乡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化”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一方面因为现阶段空间资源越来越成为城乡政府掌控的核心资源,城乡发展需要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职能发挥得还很不够,其内容、形式和实施机制制约了其公共政策属性的实现。而在西方国家,将城乡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或者通过政策措施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早已得到广泛实行,特别是60年代以来,城乡规划已经将规划理念从对规划图的编制转向对规划过程的重视,认为规划的关键在于规划的实施。在这个过程中,规划图所起的是未来目标引示的作用,而政策则充当了如何一步一步地去实现目标。因此,在规划的整个体系中,规划政策成为规划工作的重点所在,只有如此,城乡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地担当起引导和控制城乡发展的作用,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城乡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要真正实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不能仅停留在理念层面,更要从城乡规划作为重要公共政策的角度,从方法上和内容上对城乡规划进行系统的反思。城乡规划应根据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整合可利用的社会各项资源和政府资源,积极融入到市场运作和政府运作过程之中,成为市场运行和政府职能发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城乡规划既要提供宏观的发展指引,同时也要能够为城乡中各要素的运行提供指导,并与市场运行和政府运行的机制相匹配。在具体内容和手段上,既要认识城乡发展运行的规律,也要综合各要素和城乡整体的发展诉求,要将规划的内容与不同层次的宏观调控的内容相结合,与政府操作的手段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