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经纬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丽水市经纬测绘有限公司是2009-12-22注册成立测绘资质证书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测绘资质证书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长虹街10号1单元201室。

丽水市经纬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1102698299509Y测绘资质证书经营范围,企业法人陈杨,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丽水市经纬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测绘资质证书经营范围:测绘(凭测绘资质证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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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以下这些经营范围哪些是需要资质的:土地勘测与规划编制,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与测绘

这几项都需要有资质才能进行测绘。山东有一家地理信息系统测绘资质证书经营范围的公司是测绘A级资质测绘资质证书经营范围,很多地方测绘资质证书经营范围的国土资源部门是B及测绘资质测绘资质证书经营范围,地籍测绘的等级有C及的有B级地

鄂尔多斯市航向标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鄂尔多斯市航向标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是2009-02-24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青园小区15号楼3单元1009室。

鄂尔多斯市航向标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6026834325654,企业法人徐士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鄂尔多斯市航向标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矿山测量、变形观测;地籍测绘: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宗地测量、面积测算,(具体测绘技术标准以测绘资质证书为准,证书等级丙级); 一般经营项目:无。在内蒙古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762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8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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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维测绘设计有限公司怎么样?

湖北九维测绘设计有限公司是2010-03-09在湖北省孝感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孝感市董永路特1号铜雀台宜居小区6栋2单元3楼。

湖北九维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900550670439K,企业法人黄俊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湖北九维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凭资质证书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湖北九维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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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城乡规划测绘设计院怎么样?

即墨市城乡规划测绘设计院是1996-12-23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墨城路446号墨河大厦22层。

即墨市城乡规划测绘设计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282264761639C,企业法人陈申鹤,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即墨市城乡规划测绘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工程测量(测绘资质证书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可在本省承担下列任务:(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五)集镇和村庄规划(凭资质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01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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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测绘资质证书经营范围,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保障地理信息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地理信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活动,提供、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包括网上登载、公开展示等),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或称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工程,下同)测绘是指采用现代测绘技术、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高新技术,对与地理空间相关的信息进行采集、描述、管理,集成和提供各类地理信息数字产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是指地理信息数字数据及其表现形式(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地图、数字线划地图及其复合产品,各类电子地图产品、以其集成的各类地理信息系统)。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应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业务。第六条 凡委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任务的,必须选择具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实行招投标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第八条 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第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规定的,可在合同中约定,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测绘成果归口单位领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的基础测绘资料不得擅自复制、转让、网上登载或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中以纸质地图或电子地图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网上登载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提供、复制、网上登载都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外提供的产品中必须标明资料密级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有权单位的名称。第十四条 为避免重复测绘,保证信息共享,对已经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各有关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利用基础测绘资料生成地理信息数据。

有关使用单位需用基础测绘资料生成地理信息数据时,须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使用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产品涉及测绘资质证书经营范围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事先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第十六条 建立和推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机制。使用和加工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按国家规定与数据提供单位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并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