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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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城市是人口高度集聚的地区,当大量的人口生活在一个相对狭小的地区时,就形成了一些共同利益要求,比如重组的公共设施(如学校、公园、游憩场所等)、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等,同时还涉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历史文化的保护等等。

城乡规划是城市未来发展前景的科学构思,是城市建设管理的蓝图和依据。丹阳市规划局一直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规划工作,扎实履行城乡规划职能,不断完善规划体系,强化规划调控力度,进一步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领作用,以完美的追求、创新的举措,高起点、大手笔规划丹阳发展蓝图,拓展城市规模,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环境,为加快“四城建设”步伐,决战基本现代化,阔步迈进“全省第一方阵”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宏观规划上水平,致力增强规划的系统性

一个城市的准确定位和科学规划,可以生成巨大的发展动力。根据《丹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丹阳定位为沪宁线上重要的商品流通中心,新兴的制造业基地,具有江南水乡特色、历史文化悠久的现代化工贸城市。城市发展方向为:南延、西跃、东北整合。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为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提升规划调控水平,我们编制了城乡一体化规划。确定中心城区空间布局为“一核五心”的功能体系:“一核”即对现状城市核心区进行梳理整合,形成多功能的综合型服务中心。“五心”即高铁中心、南湖中心、云阳中心、司徒中心和大学园区。明确市域空间布局为四大功能区,即:中心优化提升区、滨江重点发展区、东南产业促进区和西部生态保育区。城乡居民点体系结构为“中心城区—新市镇—镇—农村社区”四级结构,统筹考虑城乡居民点,构建“1838”城乡居民点体系。

二、特色规划上层次,突出彰显规划的科学性

突出城市规划的“灵魂”和“龙头”作用,在总规基础上,我们利用新的科技手段编制管理和实施规划,突出城市特色,增强城市活力,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一是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优化城市功能。高品位、高要求开展“6+1”重点产业园区规划、滨江新城总体发展规划、练湖水城建设规划、三河口地区城市设计等重要地块的`规划编制工作,合理调控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引导城市产业结构布局优化,坚持让每个区域、每个产业、每个项目、每栋建筑、每个景观等达到“合则和谐美,分则个性秀”,让城乡规划在推进“四城建设”步伐中勇挑重担。二是着重公益性项目规划设计,美化城市形象。加快推进万善公园扩建项目的规划建设,在原有万善文化的基础上,融入悠久的古运河文化,优化万善公园广场、地下停车场及周边道路设计,力求将万善公园广场打造成一个集运动健身、活动休闲、文化旅游为一体的重要城市景观,成为人们业余活动的首选集聚点。三是加快旧城改造出新,提升城市品质。坚持以“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要求,加快城北分洪道片区、城河北路西侧片区、华地百货二期片区等旧城改造规划,调整和优化老政府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学习和引进国内一流的设计经验,对优化布局结构、完善交通网络和水系等方面提出合理的规划指导意见。

三、规划服务求创新,切实提高规划的有效性

加强学习型、效能型、服务型机关建设,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坚持效率优先、服务为本,提高服务水平,倡导“人性化”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和服务保障职能。一、强化业务培训。按照“分层定标,分岗培训,突出骨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确定“层级培养,名优带动;分岗培训,全员提高;创新模式,提高实效”的培训思路,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加强对业务骨干的培训,进一步拓展视野、创新思维、更新观念;对普通职工要求结合岗位实际和个人需求,通过参加各类规划知识及法律法规等培训,提高规划业务技能。二、狠抓规划管理。严格执行规划委员会制度,按照市政府出台的《丹阳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开展好规委会的日常工作,提升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加强规划方案审核、规划行政许可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进一步完善规划公示服务,保障群众对规划的知情权、监督权。建立规划执行定期评审制度,从机制上保证规划落到实处,增强规划实施透明度。三、提升队伍形象。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抓手,坚持高质量、高效率、优质服务。积极探索和完善“五个转变”,即:由服务承诺向主动策应转变,由简化工作流程向服务建设过程转变,由否决报备向献计献策转变,由依法查处向巡查引导转变,由例会会办向特事快办转变。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充当“先锋”的角色,主动承担起规划人应尽的职责,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全力建设一支能对丹阳提升品位,能为丹阳描绘特色,能对丹阳塑造形象,能给丹阳留足空间的规划队伍,积极推进丹阳又好又快发展。

成都城乡规划优化需哪些程序

1 完善市域城镇体系。

“双核共兴、一城多市”的大都市网络城市群规划示意图

按照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目标定位,全面对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战略和成渝城市群规划,编制《成都网络城市发展规划》,构建1个特大中心城(双核)、8个卫星城、6个区域中心城、10个小城市以及68个特色镇和2000余个农村新型社区组成的市域城镇体系,形成“双核共兴、一城多市”的大都市网络城市群。按照“产城融合、四态合一”的理念,理性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合理调控中心城区人口规模,扩大实施“小街区规制”试点范围,提升中心城区功能与品质;进一步优化天府新区规划,增强吸纳人口能力,打造国家级战略功能主要承载地、内陆科技创新高地;坚持“独立成市”规划理念,高标准规划建设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加强卫星城、区域中心城与“双核”的快速交通联系,提高城市功能配套规划标准,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和人口聚集能力;放手发展一批小城市,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特色镇向小城市转型升级,推进人口向小城市聚集。到202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80%。

2提升“多规合一”和全域规划管理水平。

推进“多规合一”,着眼于推动市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一体发展,通盘考虑城乡发展规划编制,进一步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一体设计、有机衔接,以法定规划实现城乡功能衔接、空间融合,为城乡两个空间提供平等发展机会。优化完善乡村规划师制度。到2025年,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全覆盖。推行“阳光规划”,在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完善“统筹全局、分级落实”的全域规划编制管理体制和“属地负责、规范高效”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体制机制。

3加快“小组微生”新农村建设。

全面实施“扶贫解困、产业提升、旧村改造、环境整治和文化传承”五大行动,加快“业兴、家富、人和、村美”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推进农村风貌和综合环境整治、川西林盘保护和农村散居院落的改造提升,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将农村建设成为记得住乡愁的幸福美丽新村。以全域成都新农村建设村庄布局规划为引领,引导新村向《全域村庄总体规划》确定的5个示范走廊聚集。推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有机融合,打造一批乡村精品民宿、旅游特色村和乡村创客小镇。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的原则,坚持“建、改、保”相结合,推进“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建设。到2025年,幸福美丽新村实现全覆盖,其中建成“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超过500个。

4推进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示范建设。

选择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改革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好基础的乡镇,建设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示范片、示范镇,集成推广改革已有经验,集中试验改革新举措,综合展示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成果,实现跨镇、整镇成片推进、组团发展,带动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由点到面、由浅入深。

”十四五规划”编制有哪些编制技巧?

我曾向中大咨询咨询过“十四五规划”的问题,当时谈到, 编制好地方“十四五”规划纲要,可以采取如下编制技巧:

一是,“多规合一”与各规划的融合。

特别是推动“十四五”规划目标、文稿编写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地与耕地保护、综合交通、水资源、文化旅游资源、社会事业等各类规划的衔接,确保“多规”确定的保护性空间、开发边界、城市规模等重要空间参数相对一致与融合。

二是,抓住核心和主线。

以人民、ZF和社会的额主要需求和核心问题为导向,保持清醒的规划调研和规划编制思路。

三是,因地制宜且突出重点。

以人民为中心,突出本地主要问题、矛盾和人民群众的更高需求,突出优势,聚焦资源和力量,差异化编制规划并形成重点支撑。

四是,前瞻且可操作。

规划编制要舍得投资,要形成规划编制专班,要引进和发挥高端智库的能力与作用,引进高水平规划编制团队和理念。各地区、各城市编制“十四五”规划,既要接地气,又要高大上,要有国际视野和开放性。要突出政策性、先进性和实操性,杜绝措施空洞、路径不符合实际,目标偏离地区需要,或者没有可落地的措施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具体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本网] 2009-01-23 11:23: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闽政办〔2009〕1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推进我省“两个先行区”建设的过程中,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当前城乡规划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是指导福建发展的综合性、前瞻性、战略性的规划,是协调福建省各城市发展、统筹区域重大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积极推进区域规划编制实施。积极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加强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跨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由共同上一级政府牵头,所涉区域市(县)政府参与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落实。

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福建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要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列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统筹兼顾城镇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在城镇总体规划中,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对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总体规划,市、县、镇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及时组织修编;规划期限到2010年的,要在规划期限届满前完成修编和报批工作。

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要严格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快城镇规划区内近期建设用地和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并报经批准后,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保证总体规划有序实施。要对规划期限内的近期建设作出科学预测和合理安排,将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近期拟出让的建设用地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加强乡村规划编制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尽快确定应当编制乡村规划的区域。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镇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按照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突出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保持一致。

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前的技术审查工作、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

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行为。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把规划许可关,对于不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许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注重维护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开展镇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试点工作,选择一批省重点中心镇作为试点,由镇政府核发所在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上接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对于村民在乡村规划区内的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完善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措施,市、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城镇规划区内危旧住房居民的安全问题。对原住房确已形成危房的,应当及时组织迁出安置,符合条件的,在分配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时予以优先解决,确保安全。

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城市公共绿地、教育用地内不得批准作为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商业、旅游、娱乐、文教、体育、办公等公共建筑及工业生产性用房不得以临时建设名义报批;对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有影响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审批机关经核实后可批准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加强临时建设批后监管,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严格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制度,严格核实规划条件,保证规划条件落实。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强化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完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监督人员,及时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城乡规划全面实施。

加强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省重点中心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的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巡查,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责任制,做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加大对城镇规划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对于未经用地审批,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实行持证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四、加强领导,推动《城乡规划法》全面贯彻实施

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集中学习《城乡规划法》,研究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具体举措。要将《城乡规划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化宣传。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要将《城乡规划法》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清理与《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抓紧修订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提供保障。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地方部门协作。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城市联盟工作,促进区域规划实施。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制度,不得下放、分解、委托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权。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法》各项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