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三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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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六)标底已编审完毕。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1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个月。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标评定条件;

(九)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第三章 标底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第四章 投标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五)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南昌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含重点工程、市政工程)的施工,除涉及国家、军队机密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宜招标的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的招标投标。第五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

(二)监督、检查全市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组织交流经验;

(三)审查招标、投标单位的资质;

(四)审查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施工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

1、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县(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县(区)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九条 建设项目进入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批准;

(二)建设用地的手续已办理完毕;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建设资金凭经办银行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应满足当年完成工程量的30%以上;

(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发布。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3个或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施工企业可供选择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工程,由招标单位报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采用议标方式,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一般不得少于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