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三证是指什么
“三证一书”是在“两证一书”的基础上,随着《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的 调整而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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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两证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一书”是我国城市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工具。
扩展资料
在签订购房合适时需要谨慎,在合同上要明确交房条件,交房条件不仅包括房屋面积、户型、配套设施等户内情况,还包括小区绿化、小区道路、电力设施、停车位等户外情况。
1、购房者在接收房产时需要仔细核对合同上的交房条件,如果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要果断地要求地产商修葺和改善,不能草率地在合同上签字,避免自己吃哑巴亏。
2、在购房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地产商已经交房,然而业主装修入住后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合同上虽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却没有规定违约赔偿时间,使得违约条款形同虚设。
3、一些开发商以没有约定违约支付时限为由不予支付违约金。这使得消费者既无法退房(已装修入住),又无法因地产商违约得到相应的赔偿。所以,在购房合同中需明确违约赔偿时间。
4、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常常因物业交验发生一些纠纷,比如,出卖方拖欠了水电费,在房屋出售后,物业却要求买受方缴纳出卖方所拖欠的水电费,甚至会以停水停电的方式强迫买受方缴纳。
5、为了避免一些不应有的纠纷,建议买受方在合同中约定预留部分房款,待出卖方向物业公司还清欠款后,再将预留的部分房款支付给出卖方。
参考资料来源:齐鲁网-“三证齐发”!山东沂水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实现“一次不用跑·全程帮代办”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市区、近郊区面积(185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21.2平方公里)。具体界定的行政区域范围附后。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代征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定设计通知书的文字注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和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共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地形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费用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总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变更地位位置范围、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属于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拟定变更地块,按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注明地块编号,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的依据。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地块,需分块招标、拍卖、出让的,应重新办理分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征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须同时征用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和拆迁安置地,作为开拓城市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按规划道路红线外征地面积计算。在已有道路两旁征地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准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涵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停车场地比例、绿地率、管线敷设和衔接要求、房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防灾、防空、防洪和空间环境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议,形成方案会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设计方案经修改并经审定后,发给审定方案通知书,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由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样(其中包括各个转折点坐标、标高、配套设施位置等),填发建筑放样核样单。建筑工程竣工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道路、桥梁、公交车站、驳岸、码头、河闸、单位门口通道、围墙和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有限电视、燃气等工程管线,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管线部分)。城市道路的标高、坐标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设工程管线,应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地下,城区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建设单位确实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从规划道路红线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应增大退让距离,具体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河流两岸防洪蓝线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宽度,旧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集中绿化地段应按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总平面布局与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平面平局对停车场(库)、绿化、公厕、垃圾收集中转、污水处理、泵房、变配电、邮政信报、空调和消防等设施要统筹兼顾,配套布置;
(二)停车场(库)面积不少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宾馆、饭店、写字楼、影剧院、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增加停车场(库)面积;
(三)旧城改造必须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少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少于30%,学校、医院等用地,应相应增大绿地率;
(四)总平面布局经批准后应进行竖向设计和各种工程管线设计。各种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设计,对户外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邮政信报箱、绿地、公用电视管线等设施应同步设计;
(五)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面安装空调机的要进行立面设计处理。建筑物屋顶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时,应做隐蔽美观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要求的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内解决;
(七)临街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工程设计和广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在旧城区应不低于1:0.8,新区不应低于1:1.0。其东西向端墙间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内)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间距应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其南北间距应不少于30米;侧向间距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建筑间距在两种要求中按间距大的确定;
(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含东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阳台、楼梯等,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门的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 建筑从本单位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南侧和北侧应不少于规定间距的0.5倍以上,旧城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东西侧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大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则上采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标书由建设单位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建设单位应报送二个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个方向的立面图、电脑透视图或鸟瞰图,有条件的应制作建筑模型,设计说明书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选,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片区、街坊、组团成片开发形式进行审批。除小区配套建设外,不予审批零星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旧城改造范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区域和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不予审批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区内,不予审批农民新村建设,经鉴定属危房,且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先在农民新村内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确需临时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含临时搭盖、破墙开店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分别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雕塑,户外广告构架载体和其它构筑物、宣传牌等应统一布点,统一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为便于规划跟踪管理和社会监督,每项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的显目位置悬挂标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施工临时搭盖,清理场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方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弃土、垃圾和废物,围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未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数额为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5%至15%。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博士学位的规定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得继续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须均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认可并重新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门。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队伍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持证进行规划监督、检查。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城乡规划局。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局是做什么的
规划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
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资质改革对建筑行业产生了哪些影响?
一、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资质转型升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期换证,企业要发展壮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期换证,建设量减少,企业升级做到做精做细,也会造成行业分工明显。但不可置疑的是优化资源配置要素,组织优秀企业、优质资产和优秀人才突破形成一个合理的行业结构,从而形成一个多角化经营、国际化经营、战略化经营格局;也使得企业始终注重提高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工程质量等综合实力。资质升级促使建筑企业提高自身的不足,增强整体的竞争实力。
二、对员工的影响:
资质升级意味着建设量减少,这就会导致会有大量建筑公司、设计院倒闭,同时也预示着大量建筑人士将面临失业。建筑工人下岗,家庭负担增大,自己没有很高的文凭,下岗也许就意味着失业。大批失业也不利于国家的建设。而那些没有被淘汰的建筑从业人员也越来越专业和细分化,从方案到分析图再到建模,每个流程都有单独的建筑师负责,从业人员已经越来越被细分化和专业化。
三、对国家的影响:
从整体大环境而言,资质转型升级利大于弊,经过一系列的竞争,失败者面临倒闭破产,成功者整体得到质的提升,从人员,环境,资源等方面更加专业,得到的优化是最大程度的,留下来的企业互相竞争,形成一个良好的建筑竞争生物链,促进经济的增长。
小结:资质转型升级会对不同的因素产生不同的影响,总体而言,是利大于弊,资质升级是企业达到更高平台的重要途径,招揽到更多的人才,承接更大的项目。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工程设计资质办理主要配备人员是哪些?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有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统一考试或相关考核的认定,并取得了相关的执业资格的证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的专业包括:
注册的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程设计实践达到10年以上。
二、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填写有哪些要求?
1、企业需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资质的申请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在申请表上进行签名,对其真实性需要负责。申报材料必须要清楚、齐全,有出现数据不全、印鉴不清、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情况,相关资质受理部门不予受理;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进行装订。其中资质证书的正、副本需要进行全部复印,不得出现缺页的状况。复印件需要加盖相关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需要加盖个人执业的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相关印鉴的,其复印是无效的;
3、《申请表》需在网上完成填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
4、本市审批的:《申请表》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建设部审批的:三份《申请表》和二份附件材料。
三、工程设计资质申请书填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1、《工程设计资质的申请表》是申请工程设计[包括综合、行业、专业(含事务所)和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核定、增项、升级、延续等的专用表格。
2、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其格式需要规范,不得出现涂改。
3、申请企业在申请工程设计[包括综合、行业、专业(含事务所)和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时需提交本表,并需要提交相应的附件材料,所需提交材料的内容和份数需要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办理。为便于档案管理,申请的单位所提交的申请表必须和标准的申请表的规格一致,其纸张应为A4纸。申请表需要与附件材料分开,其他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需要统一收集在附件材料中。附件材料要列出详细的目录及页码的范围,以便于进行查询。
4、申请的企业应按有关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需要提交表中未列出的各项内容时,可在附件材料中进行说明。各页如纸张不够的,可以添加附页。
5、申请企业填报材料必须真实,审查部门所做的相关结论必须是客观、明确的,如有虚报、造假的行为,一经获得查实,将按有关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含事务所)、专项资质的企业填写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一表。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需要填写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表。
四、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办理流程是哪些?
1、申请换证的工程设计企业须通过《企业信息系统软件》进行网上发送企业基本信息及资质申报数据(请按省建设厅赣建设[2007]36号文进行)。各设区市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企业申报信息后,对所辖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确认,并填写明确意见后通过资质管理平台上报我厅,申请甲级资质(含各专项设计)和水利、交通、铁道、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资质换证的工程设计企业可直接发送。
2、申请换证纸质材料由各设区市建设(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申请水利行业、交通行业丙级资质换证的工程设计企业还应由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进行专业初审)并填写明确意见,统一报我厅。申请甲级资质和水利、交通、铁道、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资质换证的工程设计企业纸质材料由我厅(水利行业、交通行业乙级以上企业资质换证将商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初审后统一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申请有哪些流程?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非注册人员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至各本市受理点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等原件与扫描件的信息核对。
2、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或),操作步骤见“操作说明”;申请表制作参考“申请表样张”。
3、受理。分系统自动受理及受理部门窗口受理两类。
1)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2)受理部门窗口受理:如有上述(二)提交材料事项的,企业应按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至窗口办理相关事项,符合要求的,窗口当场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工程设计资质延期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延期申请表》(带条形码)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及人员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上一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4、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企业法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7、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养老保险凭证(近三个月);
8、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近三个月的)。
(二)工程业绩资料(第二册):
1、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证)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考查合同额的业绩指标需附明细)资料等。
4、如新业绩与原申请业绩中指标相对应且合格,不申报原申请资质时业绩,以新业绩为准(并附业绩确认单)。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包括哪些内容?
1、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齐全;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各项规章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健全;
4、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5、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工程设计资质年检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企业人员材料:
有职称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职称证书复印件(合同、职称证书提供原件校验)
(二)企业综合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
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股东签名、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规章制度
5、《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三)工程业绩资料
1、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原验资机构章)
2、近三年竣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供原件校验)
3、在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原件校验)
(四)工程设计资质年检申报表
九、工程设计证书丢失怎么办?
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如果不小心丢失工程设计资质,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补办:
(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补办手续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申请补办证书的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电子文档;
3、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补办流程
1、企业在申请补办工程设计资质前应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2、企业需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上述材料,经其资质初审机关签署意见,报资质许可机关办理;
3、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怎样办理?
以下是中釜建设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办理程序
1、送审规划设计方案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送审规划设计方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按我局规划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5、建设单位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
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送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查完毕(不含市政府审查、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七、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原件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十五天内,办理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件一套。
(2)建设用地红线图两份。
(3)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一份。
经审核不同意的,将发放注明详细原因的退件通知书一份。
九、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注意下列事项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权属证件。取得土地证件后,向我局报送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届时未取得建设用地权属证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