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方案是指哪三定

【法律分析】:三定方案是: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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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国家医保局 “三定”方案 》 根据三定方案,国家医保局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设一室六司(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待遇保障司、医药服务管理司、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基金监督司、人事司)。共设有机关行政编制80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一同公布三定方案的还有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等涉及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部委,明确了各个部委的职责范围和机构组成。而根据国家要求,9月30日前各部委要落实“三定”规定,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在今年年底前落实到位;同时地方的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要在9月底前报党中央审批,年底前机构调整基本到位,省以下党政机构改革由省级党委统一领导,年底前报党中央备案,地方党政机构改革全部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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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是什么,具体都有哪些内容

所谓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三定方案的“三定方案”,即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

因为政府机构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三定方案的设立必须确定是干什么事情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三定方案的,有哪些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责是什么,部门有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

三定其实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由各级政府的编制委员会负责相关的工作:

一、定机构,就是确定行使职责的部门,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等。

二、定职能,就是规定这个单位是干什么,有什么具体职能。

三、定编制,是确定单位的编制数以及领导职数。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三定”方案的组成、由来是什么?

“三定方案”由七个部分组成:

一是设立依据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三定方案,表明部门权力来源、设立和存在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三定方案的合法性、机构规格等情况。

二是职责调整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三定方案,表明本次机构调整或职能 重组中部门划入或划出的职责、强化或增加的职责、弱化或取消的职责、上收或下放的职责以及明确有关工作改革事项等。

三是主要职责,在职责调整的基础上,以列举的方式对部门主要职责作出准确、简洁的概括和规定。

四是内设机构,根据主要职责核定内设机构并对名称、职责、排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五是人员编制,根据 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核定部门机关行政编制总数和领导职数。

六是其他事项,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规定。

七是附则,明确“三定”规定由中央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按 规定程序办理。

“三定方案”的由来:

1 9 8 2 年3 月,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报告中强调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三定方案了改革政府管理职能的重要性。

1 9 8 6 年下半年,中央成立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召开几十次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随后提出的党政机构改革基本思路中有一条共识:机构改革必须先定政府部门的职能,再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1 9 8 8 年以前,国务院只确定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部门职能没有统一规定。

1 9 8 8 年,经反复研究论证,决定在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时,首先要确定部门职能,根据职能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当时称为部门“三定”方案。

1 9 9 8 年,为满足部门“三定”正式性、权威性、强制性等刚性要求,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将“三定”方案改为“三定”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个什么样的部门?这个部门是怎么运作的?

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三定方案,作为规划局的技术支撑部门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三定方案,开展城市规划的综合技术研究,辅助行政决策,作为规划编制、规划研究和政府决策的连接体。和规划设计院不同之处是,一般不承担具体的市场性规划编制项目。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对城乡规划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