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三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梅列、三元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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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三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工作。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外事侨务办、城乡规划局。

抄送:市委。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9日印发

三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

(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二〇一三年九月

目录

前言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改造规划目标任务

四、政策措施

五、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六、保障措施

附表:

 附表1:三明市梅列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一览表

 附表2:三明市三元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一览表

 附表3:三明市区国有垦区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一览表

 附表4:三明市梅列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

 附表5:三明市三元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

 附表6:三明市区国有垦区危旧房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

 附表7:三明市区(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统计表

 附表8:三明市区(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年度供地计划表

附图:

 附图一:三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22)-项目分布图

 附图二:三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年度计划(2013-2017)-项目分布图

三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

前言

为切实做好三明市区各类棚户区(危旧房)(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解决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以下简称《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精神,以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做好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闽保障房〔2013〕21号)为指导,以三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编制上报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通知》(明保障房〔2013〕19号)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坚持棚户区改造与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生活环境相结合,与旧城改造、提高城市品位相结合,与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步伐,使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促进三明市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改造规划目标任务

(一)现状分析

根据现状资料调查分析,三明市区棚户区类型有:城市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旧房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城市棚户区项目33个,需改造总户数6868户,总建筑面积820671平方米,其中梅列区项目11个,需改造户数2921户,改造总建筑面积436400平方米;三元区项目22个,需改造户数3947户,改造总建筑面积384271平方米。国有垦区危旧房项目2个,需改造户数177户,改造建筑面积15266平方米。国有林区棚户区1个,需改造户数167户,改造总建筑面积9668平方米。

(二)总体目标(2013-2022年)

从2013年起,计划用5-10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区城市棚户区及国有垦区危旧房、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总户数7212户,改造总建筑面积845605平方米,改造用地面积约80公顷。促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五年规划目标(2013-2017年)

从2013年起,计划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梅列区:立丰二期、小溪农场;三元区:新田巷、白坂路、荆西片、白沙片等市区六个片区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五年计划改造集中成片棚户区3411户,城中村棚户区144户,国有林区棚户区167户,国有垦区危旧房121户,改造计划供地面积约14公顷。其中:梅列区计划改造城市棚户区1115户,改造总建筑面积51400平方米,改造供地面积约4.5公顷,三元区计划改造城市棚户区2440户,改造总建筑面积249665平方米,改造供地面积约9.5公顷。(具体项目详见2013-2017年度改造计划附表)。

(四)年度改造计划(2013-2017年)

2013年度计划实施改造各类棚户区418户;度计划实施改造各类棚户区517户;度计划实施改造各类棚户区754户;度计划实施改造各类棚户区1319户;2017年度计划实施改造各类棚户区835户。

计划投资总额约5.8亿元,通过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债券融资、民间资本投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以使得棚户区改造任务按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四、政策措施

(一)确保土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单独组卷报批。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

(二)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1.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中央及省政府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加大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4.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5.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1.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指导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2.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各级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按照编制的2013年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加强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市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三)搞好政务服务。市区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权招标、土地招标拍卖、开发建设、资金拨付等各项手续办理,帮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四)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特别是突出宣传好各项惠民政策,使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强化责任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把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住建局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建设、分配、协调管理工作,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向上报送棚户区改造项目及数据信息。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土地整理、征用和出让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资金补助申报等工作。市财政局要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落实到位,会同住建局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梅列、三元两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和报送征迁资料。

(六)加强监督检查。市纪检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

附表1:三明市梅列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一览表

附表2:三明市三元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一览表

附表3:三明市区国有垦区危旧房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一览表

附表4:三明市梅列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

附表5:三明市三元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

附表6:三明市区国有垦区危旧房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

附表7:三明市区(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统计表

附表8:三明市区(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年度供地计划表

附图

附图一:三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22)项目分布图

附图二:三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年度计划(2013-2017)项目分布图

 三明市梅列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一览表附表1

棚户区(地块)名称

原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需要改造总户数(户)

总人数(人)

其中:就地安置户数

异地安置户数

货币补贴户数

加固改造户数

其它安置户数

备注

立丰二期

39400

1045

1609

1045

安置房577,经适房468

小溪农场

12000

70

170

70

徐碧村

250000

700

3000

300

364

36

福建省工模具厂

9830

227

557

178

25

13

10

三明市机床厂

3880

121

284

90

8

7

3

三明市齿轮厂

8900

18

41

17

1

列西铁路西侧地块

56200

370

831

86

116

168

铁路工区地块

6290

55

144

55

未房改,由公司安排

省一建(预制厂)地块

10640

113

270

113

要求现房返还

列西四队地块

8600

116

189

116

要求安置在白沙

忠山新村

30660

86

228

86

为本地人自建房

梅列区小计

436400

2921

7323

1802

699

57

349

三明市三元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一览表 附表2

棚户区(地块)名称

原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需要改造总户数(户)

总人数(人)

其中:就地安置户数

异地安置户数

货币补贴户数

加固改造户数

其它安置户数

备注

新田巷片区

56900

532

1330

500

32

报社印刷厂后山

建安路旁柴火间

300

37

42

37

省一建招待所边

下洋花园

15000

80

265

80

上洋基地

16628

292

702

200

92

原省一建医院北侧

白沙街道白坂路

56807

635

1588

635

置业广场

20000

172

516

110

62

白沙小学周边地块

人民旅社

4000

60

190

60

铁路新村

34400

526

1578

500

26

人民旅社北侧

长安路(24-42)号

4000

30

50

30

铁路边地块

省一建白沙地块

36000

510

1520

400

100

10

原大修厂

富岗新村24幢

690

15

35

15

富岗新村35幢

480

12

33

12

富岗新村36幢

365

10

19

7

3

富岗新村9幢

384

9

25

9

富岗新村41幢

256

7

18

7

富岗新村40幢

270

7

13

7

荆西红酒小镇片区

20958

307

628

307

城东乡荆东村

26230

231

700

196

35

城东乡荆西村

6000

40

135

40

城东乡台江村

30000

200

654

100

100

城东乡白沙村

40000

144

486

120

24

莘口镇旧区

14603

91

219

83

8

35

三元区小计

384271

3947

10746

3455

103

230

70

124

梅列区小计

436400

2921

7323

1802

699

57

349

梅列区三元区合计

820671

6868

18069

5257

802

287

70

473

三明市区国有垦区危旧房和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一览表附表3

棚户区(地块)名称

原住房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需要改造总户数(户)

总人数(人)

其中:就地安置户数

异地安置户数

货币补贴户数

加固改造户数

其它安置户数

备注

一、国有垦区

三明市牛岭茶场

4865

52

151

52

修缮

三明市牛岭茶场

1020

12

41

12

修缮

三明市乳牛场

308

11

50

11

新建

三明市乳牛场

6058

58

222

58

修缮

三明市乳牛场

3015

44

139

44

新建

小计

15266

177

603

55

122

二、国有林区

三明市梅列区林业采育场危旧房改造

9668

167

389

167

修缮(含陈大、台江采育场)

小计

9668

167

389

167

三明市梅列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附表4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备注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棚户区(地块)名称

原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需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安置类型及安置地点

立丰二期

39400

1045

39400

1045

集中成片、就地安置

小溪农场

12000

70

12000

70

集中成片、异地安置在贵溪洋地块

合计

51400

1115

12000

70

39400

1045

 三明市三元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一览表 附表5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计划实施年度

备注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棚户区(地块)名称

原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需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户数

(户)

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滨海滨江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城镇新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湿地、河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基本农田、海岸带、矿产、林地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基础测绘工作及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第七条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公众参与制度,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和其他方式、渠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依法公布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审议意见连同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审批。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审议意见连同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审批。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市规划现行规范有哪些?

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一览表(2008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0、《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8、《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22、《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2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24、《城建监察规定》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2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26、《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27、《镇规划标准》

2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29、《防洪标准》

3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3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3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规范》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37、《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3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4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4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4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5、《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70、《风景名胜区条例》

7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74、《城市绿化条例》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6、《信访条例》

77、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7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第880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表,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表,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第六条 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经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县级市其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表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改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改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第七条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表

(一)编制计划。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其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表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县级市区域内涉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县级市所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内容,应当由具有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委员会与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五)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通过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再次进行公示后,提交相应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六)批准。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市内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县级市内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6年1月1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与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

前款所称其他规划,是指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第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要求,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空间规划之间的融合,健全空间规划体系。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应用,推进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空间规划信息的互联共享。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市行政区域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县(市)行政区域应当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

(三)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心城区、外围组团、近郊城镇应当分别编制分区规划;

(四)跨县(市)区或者跨镇(乡)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应当编制次区域规划;

(五)市中心城区及外围组团、县(市)中心城区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镇(乡)、村庄行政区域应当分别编制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但纳入中心城区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纳入外围组团的镇可以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七)市和县(市)行政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其他规划。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保护规划的,不再单独编制相应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规划有机衔接,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强制性内容,划定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第十二条 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依据。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结构,提出分区控制内容,深化落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镇建设用地控制线、村庄建设用地控制线、工业区块控制线,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布局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分级配置标准以及重大设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条 次区域规划由所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跨县(市)或者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分别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结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明确区域发展定位与规模,深化细化上位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统筹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