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国营林场的巩固和发展,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搞活经济,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营林场(以下简称林场)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经营性事业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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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和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林场与乡、村合作造林,山权不变,林权共有。国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对林场实行承包经营。林场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资源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三条 林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建设社会主义林业现代化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 *** 领导下,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林场,争当文明职工活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四条 林场必须认真执行《森林法》,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增产节约,勤俭办场。第五条 林场的根本任务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及其它自然资源,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六条 林场根据隶属关系、经营目的、生产规模和自然地貌划分类型。各类林场按其发展进程,一般可划分为造林、经营、采伐三个经营阶段。全省各类林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归口实行行业管理。第七条 各级林业、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对林场实行经济扶持和优惠政策。

林场应逐步建立发展基金制度。管好用好专项投资、贷款和周转金,并按国家规定提取育林费、更改资金等。依法交纳税金。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 新建国营林场,由所在地人民 *** 提报项目建议书。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查清森林资源和林地权属,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逐级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场的改建、合并、分立、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变更经营区界,均应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到非林业部门经营管理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林业部批准。第九条 林场规模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一般划分为三种类型:

小型林场经营面积在五千公顷以下;

中型林场经营面积五千至二万公顷;

大型林场经营面积在二万公顷以上。

各类林场的人员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第十条 林场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设立营林区。实行林场、营林区两级管理,两级核算。

林场场部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管理需要,设立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林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森林资源集中连片、林场成群的林区,应按山脉,水系及森林分布状况,设立事业性质的国营林业局,作为管理林场的专业机构,实行行业管理。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把生产经营权下放给林场,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行业政策;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为林场提供服务。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十三条 林场必须坚持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在保护好现有森林的基础上,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培育后备资源。从粗放经营利用天然林为主,逐步转向集约经营人工林为主,因地制宜地营造速生丰产林,实行定向培育和集约经营。第十四条 林场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建立商品基地,发展商品生产。实行短周期、商品化经营,逐步从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木材和林副产品。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林区的自然资源,实行立体开发,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逐步形成多门类,多产业的生产结构。第十六条 林场应本着扬长避短,形式多样,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成联营经济实体,逐步从封闭式的生产型,转变为开放式的生产经营型。第十七条 林场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场长代表林场向林业主管部门承包经营。实行承包经营,必须坚持以培育森林资源为中心,有利于森林资源增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兼顾国家、林场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体,责权利结合,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按照职工意愿和承包能力,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承包形式,实行公开招标、投标,通过竞争确定承包者。承包指标要全面、具体、合理确定基数,层层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严格信守,兑现奖罚。承包期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林场所属的商店、食堂、旅社和服务业及小型的多种经营项目,可试行租赁经营。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2022年广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新办需要什么条件

广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广东林学会颁发印制免使用林业规划资质文化件,新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只能从丙级办起免使用林业规划资质文化件,丁级仅限林业基层组织办理,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条件如下免使用林业规划资质文化件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标准:

一、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免使用林业规划资质文化件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三、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2022年具有林业勘测丙级资质的单位

贵州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中森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等

服务于林业生态建设的科技型企业。公司主要从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实施方案编制,林业专项核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景园林、城镇绿化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石漠化、沙化土地调查监测评价,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咨询,生态修复和环境工程咨询等业务。具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质。

林业资质,这里指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

西宁西堡生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西宁西堡生态森林公园(以下简称“生态森林公园”)管理,严格保护城市生态森林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态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态森林公园北沿大南山山脚线,东至西塔高速西侧,南至鲁沙尔镇北侧,西至甘河工业园区东侧山脚线。

具体范围以市 *** 批准公布《西宁西堡生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第四条 生态森林公园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的自然山水生态格局和“一芯、二屏、三廊道”的城市新型生态布局要求,以森林建设和生态保护为核心,建成以高原森林景观、自然山水观光、乡村民俗体验、运动休闲、森林旅游度假为特色,集生态修复、现代农业、林业产业基地、郊野公园于一体的城市绿芯森林公园。第五条 生态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 *** 主导、公众参与、改善民生、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 *** 将生态森林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财政投入。第七条 市人民 *** 设立生态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生态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森林公园规划;

(二)依据生态森林公园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生态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具体措施;

(四)开展生态森林公园的日常检查, 组织维护和管理生态森林公园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对生态森林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总体成效进行定期评估;

(六)履行市人民 *** 依法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市相关部门和生态森林公园所涉及的县(区)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态森林公园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保护生态森林资源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态森林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森林公园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园基础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生态森林公园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园基础设施的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或参与生态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第十二条 对在生态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 *** 或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 生态森林公园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总体规划由公园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由公园管理机构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生态森林公园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生态森林公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四条 生态森林公园规划的编制,应当突出生态优先、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合理划分功能区,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五条 生态森林公园规划是实施生态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生态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生态森林公园规划要求。第十六条 生态森林公园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相应污染防治和消防安全等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生态森林公园范围内涉及用地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森林公园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人民 *** 征求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后,严格按照用地报批的基本程序,依法办理审批。第十八条 生态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森林公园规划,选址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并采取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项目选址、规划方案应当报市、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手续,依法办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