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务院取消47项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2016年国务院取消47项职业资格证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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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9项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
价格鉴证师、矿产储量评估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棉花质量检验师、计量检定员、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2、取消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其2016年取消林业资质他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电影电视制作及舞台专业人员、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人员、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人员、河道、水库管养人员、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网络编辑员、采购人员、其他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检验人员、机泵操作人员、美术品制作人员、广播影视舞台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操作人员、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物业管理人员、旅游及公共游览场所服务人员、推销、展销人员、水上运输服务人员、公路道路运输服务人员、水产品加工人员、人造板生产人员、原烟复烤人员、卷烟生产人员、烟用醋酸纤维丝束滤棒制作人员、其他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五金制品制作装配人员、塑料制品加工人员、 搪瓷制品生产人员、日用机械电器制造装配人员、印染人员、合成橡胶生产人员、 基本有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化学纤维生产人员。
扩展资料:
2016年6月8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以国发〔2016〕35号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决定》明确,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
2014年以来,国务院已先后分五批取消了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本次再取消47项。至此,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达到319项,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52%。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对照职业分类大典对现有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业,原则上要放宽市场准入。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被取消
2016年取消47项职业资格证名单,取消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9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价格鉴证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取消
2
招标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
取消
3
矿产储量评估师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号)
取消
4
物业管理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取消
5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
取消
6
棉花质量检验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取消
7
计量检定员
质检总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取消
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
8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中国地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
取消
9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
取消
作为一个专业纳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筹实施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小类
细类(职业)
1
其他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灾害信息员
民政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
取消
2
林业工程技术人员
花艺环境设计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3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4
电影电视制作及舞台专业人员
录音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5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人员
轮胎翻修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6
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人员
市场管理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7
河道、水库管养人员
水域环境养护保洁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8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集成电路测试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9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照明设计师、霓虹灯制作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10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
数字视频合成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11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
室内环境治理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取消
12
编辑
网络编辑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增补本)
取消
13
采购人员
采购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4
其他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增补本)
取消
15
检验人员
合成材料测试员、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员、玻璃分析检验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
取消
16
机泵操作人员
混凝土泵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7
美术品制作人员
装饰美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8
广播影视舞台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操作人员
音响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9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0
物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1
旅游及公共游览场所服务人员
插花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2
推销、展销人员
营销师、服装模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3
水上运输服务人员
港口客运员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4
公路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汽车货运理货员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5
水产品加工人员
水产品原料处理工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6
人造板生产人员
人造板饰面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7
原烟复烤人员
打叶复烤工、烟叶回潮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8
卷烟生产人员
烟叶制丝工、膨胀烟丝工、烟草薄片工、卷烟卷接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29
烟用醋酸纤维丝束滤棒制作人员
滤棒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0
其他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电焊条、焊丝制造工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1
五金制品制作装配人员
铝制品制作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2
塑料制品加工人员
塑料制品配料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3
搪瓷制品生产人员
搪瓷瓷釉制作工、搪瓷坯体制作工、搪瓷涂搪烧成工、搪瓷花版饰花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4
日用机械电器制造装配人员
空调器装配工、电冰箱(柜)装配工、洗衣机装配工、小型家用电器装配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5
印染人员
坯布检查处理工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6
合成橡胶生产人员
顺丁橡胶生产工、丁苯橡胶生产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7
基本有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环烃生产工、烃类衍生物生产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38
化学纤维生产人员
湿纺原液制造工、纺丝凝固浴液配制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什么办法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请参考以下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扩展资料:
日前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建委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将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应按照建设部、省住建厅和市建委颁发的部令、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增减。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的有关事项时,除向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外,还需登录四川省住建厅网站,录入与书面材料一致的完整信息。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企业未在省住建厅网站录入完整信息,或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还要求,为做好建设类企业资质市、区(市)县两级上下协同联动审批的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从一个窗口递交,资质证书从同一个窗口领取,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更好地为我市建设类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即办件除外)经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连同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一并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不再直接受理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除外);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则上也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后再发放给相关企业。
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建设类企业,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承诺通知书,并自受理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审批(审查)。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办结情况,市建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成都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将调整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