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一个林业上的资质证怎么办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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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的办公场所和必要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 作者: 出处:
中介机构如何管控
中介机构如何管控?加强中介机构项目质量控制和执业人员自律体系建设,约束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既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又切实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水平。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中介机构如何管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介机构如何管控 1
一、是抓源头,把好“资质准入关”。
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公选的方式择优遴选审价中介机构,组建审价中介机构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模,结合中介资质、能力水平等指标,分类选定甲级和乙级审价中介机构各5家,签订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入围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入库中介实施两年周期制的动态管理,期满后根据中介服务情况和业务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或重新选定。
二、是抓核心,把好“评审质量关”。
一方面,健全评审资料管理。完善审价中介机构评审资料交接管理,工程项目评审资料必须由审价中介机构专人接收、审核,所有未经财政评审中心登记备案的评审资料不得进入评审程序。另一方面,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从规范评审程序入手,实施了中介评审“五项制度”,即:书面委托制度、现场监督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评审过程严细化制度、评审报告规范化制度。通过环环相扣的严细程序和规范执行,确保中介评审质量。
三、是抓关键,把好“进度管理关”。
合理安排审核时间。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程审核时间,委托书及合同关于审核时限的条款既有天数约定又精确到年月日,便于对审价中介机构评审的序时进度进行监督。健全评审委托延期申请备案机制。编制审价中介机构“工程项目评审委托延期申请书”,细化包括委托项目概况、申请延期理由、申请人及审批意见等内容,详细登记备案备查,强化了对审价中介机构延期评审行为的监管。完善评审委托分类汇总登记备案制。编制《评审委托汇总登记表》,根据不同的审价中介机构分类汇总登记委托评审项目详细内容,对审价中介机构进行全程时限监管,提高审价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实施评审进度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管理。在通过合同和表格等静态控制的前提下,对审核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工程项目,要求审价中介机构每半月汇报项目审核进度情况,提高项目审核效率。
四、是抓成效,把好“绩效考评关”。
出台审价中介机构业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从审价质量、评审效率、评审业绩等方面综合打分,严格奖惩机制,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介机构招标采购的依据,年度排名靠前的,给予优先安排评审项目等激励政策,年度排名在末位的予以淘汰,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委托、取消入库资格、扣减评审服务费等处理,对违纪、违法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有效调动了审价中介机构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极大提高了评审质量。
中介机构如何管控 2
(一)加强中介机构从业管理。
1.中介机构设立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未登记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外地中介机构进济须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对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中介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等级条件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限制或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3.中介机构不得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聘用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3年以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原系领导干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人员,离职2年以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或者执业。
4.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视情给予为期2年以内的警示处理。警示期间,各级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清出本市中介市场。
5.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作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处理或清出本市中介市场处理决定前,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须采纳。
(二)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活动。2.中介机构须在经营场所明示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须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中介机构收费要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4.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等服务内容须真实、合法。要依法依规公开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5.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挂靠借用他人资质(资格)、出借出租资质(资格)、骗取资质等级或者聘用不符合执业要求的人员执业,以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承揽业务,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文件,采取串通、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行为。
6.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要建立执业记录,记载合同订立、委托事项、办理过程、结果、费用计算及支付等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三)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中介活动的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群众(法人)举报投诉。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考核、奖励惩戒等制度措施,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信息库,各项信息除在本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开外,还要在全市诚信体系公开平台予以公开。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要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对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3.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各类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要推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4.监察机关要按照职责和权限,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群众(法人)举报投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拓展延续
房屋中介归哪个部门管?
一、中介公司归哪个部门管
按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条例,中介公司归当地的房管局管。而如果中介公司有违规的情况,购房者就可以向当地的房管局投诉。有的城市房管局推出了投诉热线,可以针对购房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决,而购房者在中介公司遇到了问题,可以直接上访当地的房管局。
二、房管局的职责
房管局在房产买卖的交易中发挥的作用还是非常大的,它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全市的住房交易进行审批和管理。
2、对城市单位的一些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还会监督买卖,起到协调和服务的职能。
3、城市里如果有动迁安置房,也归房管局主管。
4、如果需要办理房产证或者产权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到房管局去办理。
5、房管局要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怎样投诉中介最有效
1、可以向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2、直接向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投诉,一般来说处理也比较妥当,能够妥善解决。
3、通过当地的中介行业协会进行投诉。
4、可以向当地的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对于当地的房产交易会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
5、直接拨打12315进行电话投诉,我们都知道12315热线能够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权益问题。
6、如果问题比较严重,还可以起诉中介公司,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农业行业工程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有什么规定?
按照发改委第29号令规定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工程咨询专业资格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的认定按31个专业划分(其中包括农业、林业等),根据资格认定标准(包括基本条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共设有甲、乙、丙三个等级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的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工程咨询、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2
林业局系统评选出来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没有森林评估资格证书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他们的签字没有有行政许可法所授予的权利!最多属于一个咨询报告!
怎样申请办理中介机构资质认定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审核(包括跨省经营备案、变更法人、延长资质等)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定》及《实施细则》
三、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3、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1、自治区教育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征得自治区公安厅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
2、教育部商公安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通过我厅向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通知省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我厅关于资格认定的通知后,到我厅先行办理备用金的交存手续。
4、中介服务机构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及证件依法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我厅和自治区公安厅申请备案。
六、行政许可时限:
6个月至1年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提出。
正常工作日期间受理时间:上午10:00—13:00
下午16:00—19:00
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外事处
邮编:830049
电话:0991-2850014
八、申请时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所有材料装订成一式三套):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式样附后),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其活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性服务的机构;
(二)提供法律事务代理、招标代理、工商登记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保险代理、因私出入境代理、演艺代理、理财、监理、拍卖、广告、经纪等代理性服务的机构;
(三)提供婚介、资讯、咨询、人力资源、信用、技术、财务、档案等信息性服务的机构;
(四)提供前述(一)、(二)、(三)项中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活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中介机构及其活动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第七条 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第八条 中介机构不得聘用公务员任职或者执业。
不得聘用下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
(一)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离职三年以内;
(二)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以内。
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聘用中介执业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公示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执业证明文件;
(二)执业人员姓名、照片及有关证书或者证书编号;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四)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中介机构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揽业务:
(一)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可以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帮助委托人达到目的;
(三)就服务结果向委托人作夸大或者虚假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从业活动中不得接受和办理下列事项的委托:
(一)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的;
(二)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手段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利的;
(四)妨碍国家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具有欺骗、欺诈内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委托提供代理性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介机构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委托,提供鉴证性或者信息性服务,应当向委托各方明示委托情况。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中介服务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及委托权限;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服务收费的标准、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