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2005]2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 2005 第 29 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为严格市场准 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特制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经国家发展 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 OO 五年三月四日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 委(计委) ,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 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 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 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实现 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 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 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 格证书》 ,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 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 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5 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 不少于 5 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60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 人员总数的 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2 名注册咨 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 2 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 10 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 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 2. 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 1 台,通信及信 息处理手段完备, 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 全部运用计 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 ISO9000 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的从优。 第九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 3 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 不少于 5 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 人员总数的 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3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2 名注册咨 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 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 8 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 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 1 台,全部运用 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 80%以上。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十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 人员不得少于 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5%, 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10%; (三)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和至少 1 名注册咨 询工程师(投资);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 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 5 年;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4 第十一条 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一般应从丙级资格做起。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因开展业务需拓宽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根据 第八、九、十、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该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相应等级的 临时资格。 第三章 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划分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 31 个专业划分:(一)公路; (二)铁路; (三)城市轨道交通; (四)民航; (五)水电; (六)核电、 核工业; (七) 火电;(八)煤炭;(九)石油天然气;(十)石化;(十一)化工、医药;(十二) 建筑材料;(十三)机械;(十四)电子;(十五)轻工;(十六)纺织、化纤;(十 七)钢铁; (十八)有色冶金; (十九)农业; (二十)林业; (二十一)通信信息; (二 十二)广播电影电视;(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四)水 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七) 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九)城市规划;(三十)综合经济(不受具 体专业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 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五)工程设计; (六)招标代理; (七)工程监理、设备监理; 5 (八)工程项目管理: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综合经济专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 8 个; (二)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 名以上。 综合经济专业资格,除已取得资质的专业外,仅限于评估咨询和工程项目 管理等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 范围的咨询资格。认定各专业和各项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 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条件。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 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工程 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第五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应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 理系统》 软件内容, 并将文本文件同时报送初审机构。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函、 6 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 (一)报送电子文件材料包括:1、填写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行政和 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介、在编技术人员及配备计算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 以及独立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2、扫描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 证明文件(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社会 养老保险 和人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证明(工程设计等有关证书);上一年度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报送文本文件:除上述电子文本内容外,还需提供单位章程、质量管 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2 本。 以上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初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聘请有 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体 评审, 提出复审意见, 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六章 资格认定时限 第二十三条 资格认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受理时间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初审机构初审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不计 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和材料,在专家评审 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 7 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第七章 工程咨询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凡取得丙级资格证书 3 年、乙级资格证书 2 年的单位可按本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 升级或扩大专业服务范围手续;经复审核定降级的单位,先收缴原资格等级证 书,后核发新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降级处理。情节严 重的,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一)经检查,违反工程咨询持证执业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 竞争规则的; (二)经核实,工程咨询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 请办理工程咨询资格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 经重新审核和认定后,再领取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 (二)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 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办理变 更手续; (三)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 应报原资格认定单位备 案,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办理相应撤销和注销手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接受 每年一次执业检查。 第三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单位根据情节轻 8 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 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 (五)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损害其 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六)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申请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而擅自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程咨 询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资格认定的决定: (一)评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认定资格决定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资格认定 的; (三)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应当予以 9 撤销,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四)依法可以撤销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分: (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认定工程咨询资格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认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 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资格申请和不受理申请理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本 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10 全面贯彻国家发改委第 29 号令,切实履行协会职责 ——解读“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上午好! 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佘健明会长的委派,经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同意,对国 家发改委第 29 号令即《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学习和理解,我先作 个发言,和各位交流,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大家知道,国家发改委于今年 3 月 4 日发布了第 29 号令,5 月 16 日发布 了 23 号公告, 月 7 日以发改投资[2005]983 号文印发了 6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 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在数月时间集中出台了关于工程咨询 》 的数个文件是前所未有的,充分体现了对工程咨询工作的重视,也从一个侧面 反射出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以下称认定办法)共九章 36 条以及 13 个附表,一一宣讲条文意义不大,我想从以下 4 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有关背景介绍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概念 认定办法对工程咨询、工程咨询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和工程咨询单位 资格认定的系列概念做了系统的最新表述。 1、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 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 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 续发展。 对工程咨询的性质、任务、职责和从业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及运用的基本方 11 法都作了明确、简练的表述,94 年的 2 号令和 03 年的章程,主要是针对工程 咨询业的表述。 2、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这是我们历来坚持的工程咨询单位三要素,评审中要注意加以区别,如对 不是企、事业单位的社团法人,只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以及那些从事金 融、财经、会计业务的以及施工承包业务的,就不是工程咨询单位,是一条排 他性的规定。 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沿用了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001 年 038 号文(以下称中咨协 038 号文)的 提法,是完整的、全面的,以往执业检查中常提的“三超”行为,即包括三部 分内容。 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 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规定,对行政许可分为普通、特许、资格资质、 核准、登记和其他 6 类事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是对应于第三款,提供公 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才能确定的行政许可 事项。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意义 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是国家发改委对投资体制改革配套的系列 文件之一,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 是投资体制 改革整体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工程咨询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处于成长阶段的新兴行业。去年 12 7 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在国家层面上把工程咨询 纳入政府投资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这以前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文件都没有 这个词, 包括直接相关的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都没有这个词。 决定明确提出 “加 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 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 管理”的要求,把“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作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的目标之一。 3、根据世贸组织分类标准,工程咨询属于服务贸易,在具体承诺的部门 类别中分属于“专业服务”及“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等部门。工程咨询是专 业服务业的重要领域,也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设施” ,对这一特定行业的 单位实行资格认定应该说是市场经济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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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评估有专业机构吗
森林评估有专业机构的。
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这是目前止,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核心性法规,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流程、机构、资质、人员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依据以上(财企[2006]529号)文件规定,根据评估标的物的不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要求分以下三类:
一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
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的评估机构,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评估报告要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
二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 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 的评估机构, 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签发评估报告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
三 金额100万元以下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部分
1、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可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签发评估报告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
2、要求林业系统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具备丙级(含丙级)林业资源调查资质,可以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哪些经济技术原则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12月25日 财企〔2006〕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中国林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中国林业资质管理规定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中国林业资质管理规定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中国林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附表: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山林可以贷款吗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实际案例:“我用山林贷款了”
守住青山拿到钱
小山村没想到自己送走了伐木工,却迎来了高大上的金融机构。2015年5月6日,水塔村的村民代表挤在村会议室里召开了一次会议,参会的人除了村民代表,还有万向信托、龙泉市林业局、住龙镇政府和龙泉信用联社的有关负责人。
那次会上,水塔村的村民们与万向信托就公益林信托计划,达成了共识。这意味着,水塔村的村民们每年领取一次的补偿金,变成了收益权证。根据测算,在信托期限内,水塔村的村民每五年就能平均新增2.96万元信托资产。合同显示,本次信托期限为40年。
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一方面,抱守着公益林无法开采的山民们,不但可以继续享受每年发放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还能把收益权凭证用来抵押贷款,未来还可能用于交易变现。
另一方面,按照相关政策,国家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金会逐步提高,信托机构也看好其中的前景。
如今,手中有收益权凭证的水塔村村民有了底气。今年,龙泉市农村信用联社专门为水塔村的村民提供了300万元的贷款额度。
村民拿着收益权凭证去龙泉市农信联社住龙信用社,半小时以内就能拿到贷款。“10万元以下的贷款,我们直接就能审批发放。”住龙信用社主任金小红说,“而且利息要比银行低得多,只需4厘左右。”
扩展资料:
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面积:
要经林业资产评估师评估后才知道,因为这与林地面积、立地条件、地理位置、林区路况、林地的肥力、地被物价值、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社会人口等因素有关,同时要看各个地方的政策,抵押贷款能否办理,能贷多少,这都要和各地的金融部门协商。
林权抵押贷款程序:
林权抵押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包括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林权资产评估、权益审核、购买森林保险。资产评估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其抵押贷款程序如下:
1.借款人提交新版《林权证》原件
2.借款人提交书面抵押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林权情况、贷款额、金融资信证明等)
3.借款人是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单位的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4.乡镇林业站在书面抵押申请上签署初审意见
5.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现场评估,制作评估报告
6.提供金融部门的贷款协议
7.金融部门提供单位注册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缴费,办理他项权证
具体以各市县出台的相关通知为准。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倍。(参照相关信息,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
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
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参考资料:中国网---“我用山林贷款了”